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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煙草行業安全管理暫行條例

發 文 號:中煙計[1988]167號
發布單位:中煙計[1988]167號

煙草行業安全管理暫行條例
(1988年10月28日 中國煙草總公司 中煙計[1988]167號文頒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煙草行業生產(經營)的安全管理,確保國家財產安全和職工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煙草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保護國家財產,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在生產(經營)中的安全與健康,是社會主義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堅持“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各級主要領導(經營、廠長)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經營)負有全面責任。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
第三條 省、地(市)、縣三級公司和生產企業應建立安全委員會。其職能主要是宣傳貫徹安全工作方針、政策、法規、條例,在安全生產(經營)中發揮組織協調作用,討論和處理重大事故。
第四條 總公司要設置專門安全機構,省級公司根據生產(經營)規模,可設置專門安全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條 行業內的生產企業,要設置專門安全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經營單位及其它事業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需要,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條 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原則性強、作風正派、熟悉安全管理、身體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條件。有條件的大、中型生產企業,應配備安全工程技術人員。安全工程技術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
第七條 各單位要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立義務消防隊。距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中型生產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經當地消防部門批準,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八條 備有機動車輛的單位,根據當地有關規定和車輛數量情況,應配有專(兼)職交通安全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條 各單位要按照國界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經營)規章制度,明確責任,實現安全管理制度化、規范化。
第十條 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要認真執行“五同時”(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經營工作時,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制訂生產(經營)承包方案,應有安全指標和安全保證措施。
第十一條 一切建設項目要符合國家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的有關規定。安全部門要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改造項目中有關安全措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三同時”的實施。煙草機械的設計和制造,也應有先進可靠的安全措施,否則,禁止生產和使用。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采用現代化科學管理方法,尤其是生產企業應積極推廣應用安全系統工程,使安全管理逐步達到規范化、系統化、科學化和現代化。
第十三條 各單位的生產(經營)安全工作,要主動接受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幫助。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四條 各單位要運用各種形式和宣傳工具不斷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使其深刻認識安全生產(經營)的重要性,掌握有關的安全技術,自覺地遵章守紀,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安全部門要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考核,促進職工的安全學習。
第十五條 新工人、臨時工、實習人員、調入人員,均要進行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者,方可上崗操作。工種調換和復工人員,也要進行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六條 各單位采用新工藝、購置新技術設備,應由主管部門制訂安全操作規程,由技術負責人對管理干部、工人進行新操作法的培訓,然后投入生產。
第十七條 對電工、焊工、司爐工等特殊工種,要依照國家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的規定,進行專門安全技術培訓,經當地有關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發給證書,方可獨立操作。并且還要按照規定進行培訓復審。
第十八條 發生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要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事故教育,吸取教訓,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第十九條 各級安全部門要定期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并要有計劃地對各級領導干部進行安全生產(經營)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技術的培訓和考核。
第五章 安全生產(經營)
第二十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規章制度,各工種都要按規定認真制訂安全操作規程。職工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各級領導不得違章指揮。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要完善各種安全設施。對報警器,安全標志,防塵、防毒、防噪音、防物理性和化學性污染的設備及各種消防器材,要加強管理,定期檢查,使之保持完整無損,靈敏可靠。對安全設備不得任意拆除、挪用和廢棄。
第二十二條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條例、規程,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電氣檢修執行電力部門頒發的有關電工安全工作規程。要認真執行“兩票制”和“掛牌制”。
第二十四條 每年雷雨季節前,對廠區、庫區的避雷裝置,要認真進行接地電阻測試,凡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及時檢修,以防雷擊造成火滅。
第二十五條 凡粉塵、噪聲及物理性、化學性等污染超過國家工業衛生標準的單位,要制訂規劃,采取措施,積極治理,盡快達到或接近國家規定的標準。對于新建項目,必須達到國家標準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 一切機動車輛,要保持機件和安全裝置的靈敏可靠。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禁無證或酒后開車,嚴禁超載、超員、超速行駛,確保交通運輸安全。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要認真執行國家消防條例,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建立健全消防制度,保持消防器材和設施完好,倉庫、車間及存放易燃物品的場所,應有明顯標志牌,并配有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嚴禁在禁火區內明火取暖、動火、吸煙。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應根據安全生產(經營)的需要,劃分禁火區和固定動火區。
1.固定動火區:可以從事焊、割、噴燈、火爐等明火作業。
2.禁火區:除固定動火區外,均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須事先報保衛部門批準,辦理“動火證”,并要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 各類倉庫要符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達到防火、防盜、防霉變、防自然災害等安全要求。嚴禁使用劇毒殺蟲藥品。嚴格執行卷煙制品配方,嚴禁在卷煙產品中使用對人體有害的添加劑。
第三十條 安全檢查是搞好安全生產(經營)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務是: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發現和查明各種危險和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第三十一條 安全檢查要經?;⒅贫然?、標準化,做到日巡回檢查,定期全面檢查,重點專項檢查相結合。對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暫時解決不了的要采取應急措施,訂出計劃限期解決。
第三十二條 總公司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行業的安全大檢查,各省級公司每年至少要組織兩次安全大檢查。各生產(經營)單位要根據本單位的檢查制度,堅持進行全面的和專業性的安全檢查。安全檢查結果要作為年終評選先進的重要條件之一 。
第三十三條 各級安全部門要按規定配備必要的設備和工具(包括檢測儀器),以便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章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制訂的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則,均要包括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五條 在編制(或審批)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時,必須同時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技術措施;所需資金應列入項目計劃。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論證、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應及時通知同級安全部門參加有關會議,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各級安全部門認真進行監督檢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驗收,不得投產使用。
第三十七條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編制與審批程序:
1.各單位的安全技術項目經安全部門審查平衡后,編制出本企業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草案,送主管領導審核。
2.廠長(經理)根據主管領導的意見,召開安全委員會討論:確定項目、資金、負責人及完成期限等。
3.已批準的安全技術項目不得任意變動,確實需要更改時,應征得安全部門的同意,并報廠長(經理)批準。
第三十八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各單位的財務部門每年應在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安排10~20%做為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有關部門(財務、計劃、安全)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真正把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管好、用好。
第三十九條 安全部門有責任定期向上一級安全部門報告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管理、使用情況。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四十條 事故分類:
1.生產(經營)事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違反有關安全規則造成原料、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商品損失的,或因保管不善造成經濟損失的。
2.設備事故:生產裝置、動力設備、電氣、儀表裝置、管道、建筑物等發生故障、損壞造成經濟損失的。
3.交通運輸事故:違反交通法規,造成車輛損壞、人身傷亡或貨物損失的。
4.火災事故:因著火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
5.傷亡事故;職工在生產(經營)活動區域內,因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突然使職工死亡或人身組織受到損傷、某器官失去正常機能、經醫務診斷需休息1個工作日以上(含1個工作日)的。
第四十一條 事故等級:
1.特大事故: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重傷4人以上(含4人),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含5萬元),或企業產品日計劃產量損失100%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傷2人以上(含2人),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含1萬元),或企業產品日計劃產量損失50%以上(含50%)的事故。
3.大事故:造成一次重傷1人,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企業產品日計劃產量損失25%以上(含25%)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一次輕傷2人以上(含2人),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含2000元),或企業產品日計劃產量損失15%以上(含15%)的事故。
5.小事故:造成一次輕傷1人,直接經濟損失500元以上(含500元),或企業產品日計劃產量損失15%以下的事故。
6.職工傷亡事故除按上述劃分外,按國家標準分類執行。
第四十二條 事故管理分工及報告程序
1.各類事故分級管理,職能部門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管理的事故負責調查、登記、統計、報告和提出處理意見。
2.發生事故的單位,要及時向上級單位或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發生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單位,要以最快的形式(特大事故24小時內,重大事故48小時內)同時報省公司和總公司,并且要保護現場,積極配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處理工作。
3.各級技安部門負責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匯總,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逐級上報。
4.各單位都要建立事故檔案。各職能部門分工整理、保管事故檔案,如事故現場檢查記錄、旁證材料、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儀表記錄、調查材料、會議記錄、登記表及事故報告書等。
第四十三條 發生各類事故,必須按照“三不放過”(即查不出原因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訂出防范措施不放過)的要求,認真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事故處理后,要將“事故調查報告書”副本送上級安全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必須按章辦事,不能以經濟處罰代替紀律處分、以紀律處分代替刑事處罰。
第八章 責任與獎懲
第四十五條 為切實搞好安全生產(經營),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經營)計劃。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在生產(經營)安全管理工作中實行獎罰制度。
第四十六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安全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和本條例,安全管理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七條 對避免重大事故發生有突出貢獻,或安全科研成果顯著的集體和個人應給予重獎。
第四十八條 被評為本行業的全國安全先進單位的應予重獎。
第四十九條 各級單位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追究主要領導者的責任:
1.作出的決定違反本條例或其它有關安全生產(經營)的規定,造成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含大事故)的。
2.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職工不懂安全操作規程,不能正確操作,或職工經過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經考核不合格而上崗操作。造成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含大事故)的。
3.設備不按規定期限及時檢修、超負荷運行及明知設備有缺陷未采取補救措施,造成一般事故以上事故的(含一般事故)。
4.發生事故時,不積極組織搶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第五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應追究當事人或肇事者的責任: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發生的事故,應追究設計人員的責任。
2.因施工、安裝及檢修的錯誤和缺陷發生的事故,應追究施工、安裝、檢修人員的責任。
3.盲目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不論發生事故與否,應追究指揮人員的責任。
4.因規章制度不健全發生的事故,應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因違反安全規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規程發生的事故,應追究肇事者的責任。
5.因設備缺少安全防護裝置發生的事故。應追究設備負責人的責任。
6.對由于事故隱患未及時解決而發生的事故,應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部門對存在的事故隱患無力解決。已呈報有關領導和部門未得到及時解決而發生事故,應追究貽誤人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理:
1.發現有危險情況,不采取預防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應加重處分。
2.蓄意制造事故,破壞事故現場、歪曲事實真相,企圖推卸事故責任的。應加重處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刑事責任。
3.發生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故意拖延漏報,企圖逃避責任的應加重處分。
4.對制止和批評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加重處分。
5.事故責任者在搶救或防止事故擴大有重大貢獻的,可適當減輕處分。
第五十二條 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而又不聽勸阻,或由于瀆職造成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直接責任者,要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交政法部門處理。
第五十三條 發生事故后,對事故責任者按下列規定進行罰款:
1.發生一次特大事故,除執行第五十二條外,對直接責任者、有關負責人和主要領導處以月工資15~20%罰款和扣發4~6個月的獎金。
2.發生一次重大事故,除執行五十二條外,對直接責任者及有關負責人處以月工資額10~15%的罰款和扣發2~4個月的獎金。
3.發生一次大事故,對直接責任者及有關負責人處以月工資額5~10%的罰款和扣發1~3個月的獎金。
4.發生一般事故以下(含一般事故)事故,由單位領導酌情處罰。
第五十四條 對下列情形給予預防性罰款:
1.新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及技術引進項目的安全消防、工業衛生、勞動保護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做到“三同時”的,對直接責任者及有關負責人處以月工資額15~20%的罰款和扣發4~6個月的獎金。
2.對重大事故隱患,省級以上公司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已提出整改意見,或接到地方政府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監察通知書”后,無特殊原因逾期不改的或下次檢查再發現的,對直接責任者及有關負責人處以月工資額15~20%的罰款和扣發4~6個月的獎金。
3.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安裝、改造、維修等不符合國家標準,接到“整改通知書”后不改的經濟處罰同上。
4.安全規章制度很不健全的,不執行安全教育制度的,安全設施多次檢查不完備的,對直接責任者及有關負責人處以月工資額5~10%的罰款和扣發1~3個月的獎金。
5.以上罰款由安全部門簽發《罰款通知書》后交財務部門執行。
6.罰款應作為安全專項基金,由各級安全部門掌握使用,用于安全獎勵、安全教育專項開支。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有關規定,如與國家新法規相抵觸時,依照國家新頒布的法規執行。煙草機械、印刷及材料廠除遵守本條例外,還應參照同行業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補充完善本單位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五十六條 各級公司和生產(經營)單位均要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中國煙草總公司。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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