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施工現場安全控制措施
7.1在高壓輸電線路下方的控制措施
7.1.1現場辦公室。現場辦公室的建筑材料為夾芯彩鋼板,措施為:
⑴限高。現場辦公室高度不得超過2.8m(包括防曬、防凍保溫層),現場金屬圍擋(包括圍擋用彩鋼板和腳手架桿)、現場門楣式金屬大門、露天材料場架設的金屬架照明燈柱、鋼筋制作區域的作業防護棚等應適當降低高度,保證與高壓線的垂直安全距離不小于6m。
⑵防風加固。現場辦公室頂層屋面(包括防曬、防凍保溫層)必須采取適當的重壓或地錨拉緊措施,增加抗風能力,防止頂層屋面被暴風刮走或飄向高空。
⑶防雷接地。現場辦公室、金屬圍擋(包括圍擋用彩鋼板和腳手架桿)、現場門楣式金屬大門、露天材料場架設的金屬架照明燈柱、鋼筋制作區域的作業防護棚等必須進行防雷接地。
⑷高壓輸電線路保護區內禁止搭設臨時設施,高壓線下臨時放置材料時,碼放高度不得超過1m,保證與高壓線的垂直安全距離不小于6m;輕質材料、板狀類材料必須采取適當的重壓或綁扎拉緊措施,顆粒粉狀類材料必須采用彩條布或密目網苫蓋并壓緊苫蓋物。
⑸高壓輸電線路走廊防護區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⑹高壓輸電線路走廊防護區內不得進行吊裝、架設等高處、高空作業。必須作業前,必須對高壓線路與作業面之間凈空距離進行測量,計算垂直作業凈空高度,以此調配作業機械、物件的高度,并派專人監護嚴格控制,必要時通知電力管理部門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⑺在高壓電線路下方,禁止使用吊車吊裝鋼筋件和鋼筋籠;可以用叉車、挖掘機、裝載機等非高大機械進行位置移動,但應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規范操作并有專人監護。
⑻雨天或高濕季節,在高壓輸電線路下進行鋼筋制作操作時,操作人員必要時要佩戴絕緣手套,防止感應電傷人。
7.2在高壓輸電線路一側作業的控制措施
7.2.1在高壓輸電線路一側進行吊裝、架設等高處、空中作業前,必須通過測量認定作業位置與高壓輸電線路外側的相對安全距離,在確保6m最小安全距離的前提下,確定進行作業的吊裝物件的最大安全水平距離和高度。
7.2.2在高壓輸電線路一側鋼筋制作及鋼筋籠制作:根據測量、計算的作業凈空高度和安全水平距離值,確定鋼筋制作及鋼筋籠制作的合理長度(具體長度應根據鋼筋制作件和鋼筋籠的總長度+搭接長度進行計算),每一節的長度不得超過作業凈空高度和安全水平距離值。
7.2.3在高壓輸電線路一側,使用吊車安裝鋼筋籠時,吊車吊臂(桅桿)伸出的長度不得超過作業凈空高度和安全水平距離值,并將臨高壓輸電線路一側的支腿全部伸展到位、墊實,確保整機穩定、作業可靠。
7.2.4在高壓輸電線路一側,使用叉車、挖掘機、裝載機等非高大機械進行鋼筋籠位移或安裝時,鋼筋籠的長度不得超過作業凈空高度和安全水平距離值。
8、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措施
為確保國家高壓輸電線路的安全,防止發生因臨建設施和違章施工造成大范圍停電和觸電等惡性事故,給企業形象、員工生活及社會的穩定帶來負面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施工現場臨時建筑物技術規范》(JGJ/T188–2009)、《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程》(JGJ46-2005)等法律、規范的要求,制定高壓輸電線路安全防護措施如下:
8.1針對施工現場西側的晉夏Ⅰ線220kV輸電線路,完善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加強對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
⑴按照預防為主、教育先行的原則,作業人員進入現場后,項目部專職安全員將高壓輸電線路保護要求作為入場安全教育的一項重要專項內容,對工人進行教育宣傳,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做到人人皆知,增強安全防護意識,杜絕違章違紀行為,防止發生因為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造成線路斷電和觸電傷亡惡性事故。
⑵輸電線路防護區域內的施工作業人員,都必須接受外電防護安全生產教育,并在作業前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使全體人員充分認識到做好外電安全防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覺落實外電防護安全技術措施,確保工程施工安全。
8.2在高壓電輸電線路附近進行高處、高空施工作業時,現場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應虛心接受供電部門的現場技術指導,積極配合供電部門的現場管理人員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8.3凡進行鋼筋柱綁扎、鋼筋籠安裝等高空作業時,現場必須有專業施工員(工長)和專職安全員進行安全監護,并向具體操作人員進行書面或口頭安全技術交底,及時發現、制止、消除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和違反安全生產紀律的現象存在。
8.4對危及晉夏Ⅰ線220kV輸電線路和其他外電防護安全的作業行為、施工工藝,專職安全員或施工員及其他管理人員應立即責令現場停止作業,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繼續作業。
8.5各專業施工員(工長)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時,必須把施工現場西側高壓線路作為一個專項,進行全員交底。安全技術交底前,交底內容必須先經過項目經理(執行經理)或技術負責人和工地專職安全員審批。交底資料及參加交底人員簽名要及時報送專職安全員歸檔。安全技術交底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范》(GB50870—2013)的要求,具體要求如下:
1)安全技術交底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工程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規劃、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管理文件等的要求進行。
2)安全技術交底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安全技術交底的內容應針對施工過程中潛在危險因素,明確安全技術措施內容和作業程序要求;
②危險等級為I級、Ⅱ級的分部分項工程、機械設備及設施安裝拆卸的施工作業,應單獨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安全技術交底的內容應包括:
①工程項目和分部分項工程的慨況;
②施工過程的危險部位和環節及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因素;
③針對危險因素采取的具體預防措施;
④作業中應遵守的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⑤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采取的措施;
⑥發生事故后應及時采取的避險和救援措施。
3)分公司、項目部應建立分級、分層次的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安全技術交底應有書面記錄,交底雙方應履行簽字手續,書面記錄應在交底者、被交底者和安全管理者三方留存備查。
8.6施工現場(工地)專職安全員隨時對工地進行檢查,重點落實針對西側高壓輸電線路專項安全技術交底的落實、執行情況,杜絕違規操作。
8.7項目部協同各類吊車的租賃單位,針對高壓輸電線路施工安全防護,對司機、信號工、司索掛鉤工進行關于西側高壓輸電線路的專項安全技術交底,防止吊車作業時發生安全事件,杜絕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8.8工地設一名專職施工員(工長)負責高壓輸電線路側施工作業的各類防護措施落實,在起重吊裝等危險作業時必須旁站進行技術監護,專職安全員在日常巡檢及危險作業時實行旁站檢查。
9、各類吊車使用的安全預防措施:
⑴各類吊車作業位置距離西側高壓輸電線路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15m,吊臂不得向高壓輸電線路側旋轉,防止因吊臂、吊繩與高壓線的距離小于安全距離,造成安全事故。
⑵現場風力達到4級以上時,停止各類吊車向高壓輸電線路側作業,防止吊繩被風吹動接近或碰觸高壓線;現場出現瞬間強風時,吊車司機要迅速把吊臂收回,吊鉤收起,防止造成安全生產事故。
⑶雷雨天氣、6級以上(包括6級)大風時,吊車停止作業,收鉤回車,把吊臂轉向北側或南側或東側,防止雷擊吊車、雷擊高壓線使吊車與高壓線之間放電。
⑷雨天或高濕季節,在高壓輸電線路走廊防護區臨界區域施工期間,司索掛鉤工操作時,必要時要佩戴絕緣手套,防止感應電傷人。
⑸嚴禁斜拉斜吊,防止吊物、吊索及吊車鋼絲繩悠向高壓線路,使安全距離縮小,發生高壓電擊穿空氣與物體放電造成短路事故。
⑹吊運零散物料:吊斗堆放零散物料不得超高,防止旋轉時物料掉出碰撞高壓線或砸傷旋轉半徑下方施工人員發生事故。
⑺基礎施工階段,吊車吊運鋼筋長料或大模板時,吊物進入圍欄后,信號工立即指揮員車司機將吊物下落控制在基坑內旋轉,防止與高壓輸電線接近與碰觸,防止吊物進入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發生高壓電擊穿空氣與物體放電造成短路事故。
10、針對施工現場西側的晉夏Ⅰ線220kV輸電線路,其他安全技術防護措施:
⑴嚴禁向高壓輸電線路走廊防護區域和高壓線上拋擲物品。
⑵施工人員上下人行斜道的搭設位置,在編制腳手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時應重點考慮,盡量設在遠離高壓線的一側。
⑶現場所有搭設的腳手架必須進行防雷接地。
11、對現場和作業人員的管理措施:
⑴流動式起重機械(包括:汽車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輪式起重機)通過高壓線下時,吊臂收起落下,防止碰觸高壓線發生意外,防止進入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發生高壓電擊穿空氣與物體放電造成短路事故。
⑵裝載機械、挖掘機械、自卸式載重車通過高壓線下時,動臂降低,鏟斗、挖鏟、自卸車箱收回,防止碰觸高壓線發生意外,防止進入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發生高壓電擊穿空氣與物體放電造成短路事故。
⑶場外鋼筋及架管等金屬桿件,二次搬運進場時,在高壓輸電線路下方經過,不得豎向搬運。車輛運輸距高壓輸電線路最小垂直距離不得小于6m。
⑷現場道路撒水降塵時嚴禁水管向上,防止水噴灑到高壓線上,造成觸電事故。
⑸高壓線下嚴禁向上拋擲物品,防止碰觸高壓線造成事故。
⑹專業施工員(工長)和專職安全員對施工班組下達安全技術交底后,必須加強跟蹤旁站管理,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12、現場應急處理措施:
⑴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和整個施工現場,尤其在危險區域內感覺到腳底發麻,有觸電感覺的人員,立即采取自救措施,單腿蹦向安全區域逃生。
⑵施工現場高壓輸電線路如發生短路事故,立即保護現場,同時撥打當地電力輸電公司值班電話報警,等候處理。
晉夏Ⅰ線48#~49#塔220kV輸電線路區段值班電話: 18903581843(何工)。
⑶非專業救援人員嚴禁盲目進入高壓輸電危險區域救人。
⑷發生高壓輸電線路斷落,在線路落地處半徑30m以外立即設置警戒線,防止人員誤入危險區域,造成二次傷害事故;同時向當地電力輸電公司、太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太原市或清徐縣120急救中心報警請求救援。
⑸協助相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查找原因和責任人,依法追究和懲處。
⑹完善防護措施,杜絕事故的發生或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13、安全管理記錄
13.1執行國家標準《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中的相關檢查表。
13.2執行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資料管理規程》(DBJ04/T289-2011)中的相關記錄表。
14、附件
電力輸電線路事件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規范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