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消防措施。
??????? 1.1 電力生產企業必須按國家、部或本企業頒發、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程、制度執行,并加強設備的運行維護、檢修管理和工作人員培訓。
??????? 1.2 凡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或項目的設計、施工應符合國家和部頒有關消防規定的要求,并經調試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對已經投產的工程或項目,若不符合有關消防規定的應采取臨時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
??????? 1.3 發電廠、110kV及以上變電所場地的重要道路應建成環形,并應有道路與主要建筑物和消防隊(所)連通。一般變電所、水電廠或山區火電廠設環形道路有困難時,應設有回車道或回車場。
??????? 廠(所)內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 1.4 電力生產的建筑物、構筑物,其耐火等級、防火間距和安全出口等應符合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和要求(參見附錄E)。
??????? 1.5 電力生產設備或場所應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并根據需要配備合格的呼吸保護器。現場消防設施不得移作他用。
??????? 現場消防設施確因工作需要而移動、拆除或損壞時,應采取臨時防火措施和事先通知保衛(消防)部門,并得到上級防火責任人的批準。工作完畢后必須及時恢復。
??????? 現場消防設施周圍不得堆放雜物和其他設備,消防用砂應保持充足和干燥。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鏟、斧把上應涂紅色。
??????? 1.6 防火重點部位和場所應按國家、部頒有關規定裝設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或固定滅火裝置,并使其符合設計技術規定。
??????? 1.7 防火重點部位禁止吸煙,并應有明顯標志。其他生產現場不準流動吸煙,吸煙應有指定地點。
??????? 1.8 工作間斷或結束時應清理和檢查現場,消除火險隱患。
??????? 現場需使用電爐,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加強管理。
??????? 1.9 充油、儲油設備不應滲、漏油。油管道連接應牢固嚴密,嚴禁使用塑料墊和橡膠墊,在高溫附近的法蘭盤或接頭處,應裝金屬罩殼。熱管道保溫層應完整,當油滲入保溫層時應及時處理。油管道附近的熱管應包鐵皮。油管道應盡量不布置在高溫蒸汽管道上方。
??????? 1.10 排水溝、電纜溝、管溝等溝坑內不應有積油。
??????? 1.11 生產現場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現場嚴禁存放超過規定數量的工作用油。生產現場需使用的油類應盛放在金屬密閉的容器內,并存放在可關閉的金屬柜、箱內1.12 不宜用汽油洗刷機件和設備。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
??????? 1.13 各類廢油應倒入指定的容器內,嚴禁隨意傾倒。
??????? 1.14 生產現場應備有帶蓋的鐵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用過的擦拭材料應另放在廢棉紗箱內并定期清除。嚴禁亂扔擦拭材料。
??????? 1.15 生產現場不應漏煤粉。對熱管道、電纜等部位的積粉,應制定清掃周期及時清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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