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 作業內容 | 危險點 | 控???? 制???? 措???? 施 | 制訂依據 |
二 | 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的實施 | 1、不按規定填寫、簽發、送交辦理工作票 | 1.1?在電氣設備上和設備區內工作,必須按規定執行工作票或口頭、電話命令。 1.2?按有關規定正確填寫和簽發工作票。工作任務不得超過工作票內容。 1.3?按有關規定及時送交辦理工作票。 | 安規電氣35、36、37條 ? 安規電氣59條 ? 安規電氣52條 安規電氣59條 ? ? 安規電氣54條 ? 安規電氣55條 ? 安規電氣54、56條 ? 安規線路45條 |
2、未辦理工作許可手續,工作班人員即進入現場 | 2.1?工作負責人必須在辦理許可手續后,方可帶領工作班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 |||
3、工作負責人在開工前和次日復工前不認真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措施 | 3.1?工作負責人在接受工作許可的命令或會同工作許可人檢查現場所做的安全措施正確完備后,方可在工作票上簽名,然后帶領工作班成員進入現場。 3.2?次日復工時,工作負責人需事前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 | |||
4、工作負責人不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現場 | 4.1?工作負責人應檢查工作班成員著裝是否整齊,符合要求。安全用具和勞保用品是否佩帶齊全。 4.2?工作班人員列隊并面向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宣讀工作票,交待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工作危險點及其控制措施與其他注意事項。 | |||
三 | 實施作業 | 1、單人留在作業現場 | 1.1?除特殊工作需要并滿足安全措施條件外,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得單獨留在作業現場。 | |
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參與作業,違反工作監護制度 | 2.1?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時,只有安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在一個工作地點,確無觸電危險的情況下,方可參加工作。 2.2?專責監護人不得做其他工作,監護人員數量不得超過規定。 | |||
3、違反現場作業紀律(說笑、打鬧、喝酒等) | 3.1?工作負責人需及時提醒和制止影響作業人員精力的言行。 3.2?工作負責人需注意觀察工作班成員的精神狀態和身體狀態。必要時對身體與精神狀態不佳的作業人員進行適當的工作調整。 3.3?嚴禁帶酒意上崗和在禁止吸煙工作環境的工作中吸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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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作業內容 | 危險點 | 控???? 制???? 措???? 施 | 制訂依據 |
? | ? | 4、擅自變更現場安全措施 | 4.1?不得隨意變更現場安全措施。 4.2?特殊情況下(如開關同期調測等)需要變更安全措施時,必須征得工作許可人的同意,并實施專人監護,完成后及時恢復原安全措施。 | ? ? ? ? ? ? 安規電氣90條 ? ? ? 安規電氣63條 |
5、穿越臨時遮欄 | 5.1?臨時遮欄的裝設,需滿足保證作業人員不能誤入帶電設備場地,方便作業人員進出現場和實施安全作業。 5.2?嚴禁穿越和擅自移動臨時遮欄。 | |||
6、工作不協調 | 6.1?幾人同時進行工作時,需既分工明確,也協調配合工作。 6.2?幾人同時進行工作,相互聯系有困難時,應設專人指揮,并明確指揮方式。使用通信工具時需事先檢查并試驗良好。 | |||
四 | 工作終結 | 1、辦理工作終結手續后,又到設備上作業 | 1.1?全部工作完畢,辦理工作終結手續前,工作負責人應對全部工作現場進行周密的檢查,確保無遺留問題,并對工作班成員清點。到齊。 1.2?堅持執行工作(工程)驗收交、接制度。 1.3?辦完工作終結手續后,嚴禁再登上設備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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