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末端保護實施難點的主要原因
1.1直接接觸電擊事故處理傾向于弱勢群眾
自推廣使用剩余電流保護裝置二十余年來,它為降低電擊傷亡事故發揮了重大作用。但隨著農網用電量的增加以及用戶對電的依賴性,缺乏在用電過程中的自我保護意識,因此發生直接接觸電擊傷亡事故時,若死者家屬起訴,法院審理案子時會判供電企業未搞好農電安全管理,或提出電源保護為何不能保護人身等理由,為保護弱勢群體,使得供電企業敗訴賠償。法院認為要求用戶安裝家用保護器是行業行為,所以供電企業在推廣實施末端保護時就缺乏了堅決性和堅定性,因而推廣工作大打折扣。
綜上所述的就是末端保護推廣實施難的主要癥結。
1.2以往發布的《國標》《行標》未能得到及時貫徹執行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安裝和運行》標準在20世紀90年代已按國標和行標發布。盡管發布了標準,如GB13955-92《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但由于當時扶貧通電、光明工程以及農網改造等,全國各地未能認真學習貫徹執行標準;因此,除了廣大用戶不清楚各級保護的職責范圍,有些從事農電管理工作也不清楚,所以對于新修訂的電力行業規程:DL/T736-2000《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農村安裝運行規程》;DL/T499-2001《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所規定條款沒有實施執行。實際上這些電力行業規程是遵照GB13955-92國標的基本精神,加以具體實施的,但有些市縣農電管理部門不敢執行這兩個新行業規程,仍然將直接接觸電擊事故絞索套在電源端保護的脖子上,這實際是對這兩個行業規程持不信任態度。
此外,盡管發布了DL493-2001《農村安全用電規程》提出對安裝剩余電流保護器的要求,并做好運行維護工作。但在要求各家農戶安裝家用保護器時,相關人員底氣不足,措施不力,農戶不愿意安裝也就拿不出更多更好的辦法。最后得到的結果是:供電可靠性得不到保證,用電農戶對供電企業的投訴仍然不少。在修訂GB13955過程中,反復強調了分級保護的重要性和末端保護必須安裝實施。在GB13955-2005《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中4.4.2規定“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分級保護應以末端保護為基礎。住宅和末端用電設備必須安裝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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