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遏制事故的有效途徑和防控對策
??? 3.1 建立規范完善的安全法制秩序
健全安全管理體制和機制。完善煤礦安全監察體系,提高監察執法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加大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力度,嚴格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發揮大型煤礦人才、裝備、技術和管理的優勢,推動煤炭企業的兼并、聯合和重組。
我國煤礦開采或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類事故,有其宏觀管理方面的原因,也有其微觀管理方面的原因。要防止事故發生,就必須嚴肅認真查處每一項事故隱患和發生的每一起事故,就必須從管理上查找誘發事故的真正原因,健全安全法治秩序、將責任事故的處罰與煤礦企業的和各級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的責任掛起鉤來;將本地區的安全生產狀況與其各級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的政績和升職掛起鉤來。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地方保護主義;才能真正解決基層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安全法規落實難的狀況;才能杜絕官煤勾結、權錢交易等管理上的腐敗現象。
我國最近頒布的法律法規對安全方面的投入只作了一般的要求。有的提出了一定“數量的安全投入”標準,也相互矛盾,導致企業在安全方面的投入難以監督。例如:《礦山安全法》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而《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礦山企業按礦山維簡費的20%的比例具實列支,沒有礦山維簡費的礦山企業,按固定資產折舊費的20%的比例具實列支。”由此看出,《礦山安全法》和《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不相對應。諸如此類法律法規亟待修訂和完善。
例如在刑事處罰方面,建議盡快修改《刑法》,對玩忽職守、瀆職犯罪或由于管理原因而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管理人員,應加重刑法力度;在經濟處罰方面,建議盡快修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提高國家對傷亡事故的處罰額度,全面提高事故死亡者的賠償標準和撫恤金。
??? 3.2 加強管理,依法取締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
(1)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影響國有煤礦安全生產的個體私營、鄉鎮煤礦和轉包煤礦,應依法限期或堅決關閉。從源頭上控制事故的發生。
(2)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且具有一定發展規模、不影響國有煤礦安全生產的個體私營和鄉鎮煤礦,給予一定的政策或資金扶持,整合強化。
??? 3.3 加大煤礦企業的安全投入
煤炭企業全面控制和防止重特大事故,必須在人力、財力,物力和技術上做出必要的安全投入,改善煤礦安全生產條件,以保證煤礦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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