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車場運輸
1、車場信號掛鉤工負責提升或下放車輛的摘掛鉤,檢查車輛連接裝置、鋼絲繩頭20米范圍內的鋼絲繩變化情況,發送信號及擔任車場警戒工作。檢查所有的車輛連接裝置是否完好,裝載情況是否符合規定,物料綁扎是否牢固,物料是否傾斜、重心是否偏移。若檢查中發現物料傾斜、重心偏移嚴禁掛鉤及提升。
2、提升時掛好鉤頭后檢查車輛連接是否牢固可靠,巷道內是否有人員行走,確認無人員行走時,上、下部車場信號掛鉤工進行聯系,設好警戒、人員進入躲硐后,發出提升信號。
3、在提升中嚴禁扒、蹬、跳和人員隨車行走,并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
4、車場口必須懸掛 “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的警示牌,并設好警戒,頂車和調車時發現有非工作人員或其它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停車。
5、主井上、下車場應安裝指揮電機車運行的專用信號裝置,具體規定:一聲停,二聲頂,三聲拉,機車司機嚴格按規定信號指令行車,出現信號不清時嚴禁行車,待確認后方可行車;緊急情況下也可上下晃動礦燈發送燈光緊急停車信號,機車司機看到燈光信號后立即停車。
五、2660運輸大巷運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物料的安全措施
1) 超重是指重量在2噸以上的設備,超長、超寬、超高物料是指長度在4米以上,寬度在1.2米以上,高度在1.8米以上的物料,四超物料的運輸必須制定專門的運輸作業規程和安全措施,經公司有關部門和領導批準后,方可運輸。
2) “四超”物料要使用專用車輛運輸,裝車時重心要適中,前后左右突出的部位要保持平衡,綁扎要牢靠,同一車輛裝2件以上的物件時,必須有防止物件相對滑動的措施,必須有專人檢查、驗收裝車情況,不符合裝車要求時不準運輸。
3) 運輸“四超”物料時,必須有專人現場指揮,嚴格執行“超長、超寬、超高、超重物料運輸的安全措施”。
4) 大型設備和超長物料車輛在車場內或者其它地方停放時,每輛車都必須用正規的掩木打掩。
5) 超過巷道斷面和機車牽引能力、車輛承載能力的大型設備必須解體運輸。
6) 運輸“四超”物料時,必須有專人指揮、專人探道,并由探道人員認真檢查軌道、巷道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指揮人員進行處理,探道完畢無異常方可推車,推車人員要服從指揮,不得在車輛兩側推車及前方拉車,嚴禁放飛車。
未盡事宜,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要求。本措施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2007年12月22日下發的《一采區2660運輸大巷及主提升運輸安全技術措施》一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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