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焦化工人職業病
2.1焦化作業環境化學物質對人體的危害性
長期接觸COE可導致肺通氣功能減退和呼吸系統的損害,肝臟供血功能下降、血管彈性減弱,遺傳物質DNA受損,機體免疫功能受抑等,且隨著工齡的延長有加重的趨勢。耿秀娥等研究表明,五環烴,尤其是二苯并[a,h]蒽,作為PAHs致癌源的代表性毒物,是焦爐工人職業性肺癌的主要病因;胡云平等研究顯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的發生與暴露的COE有關,且有明顯的劑量一反應關系;王新朝等研究證實煤焦瀝青具有強烈的遺傳毒理學效應;吳逸明等發現PAHs接觸者出現生物膜損傷性改變。
2.2焦化企業職業病種類
焦化廠是職業病比較復雜且危害十分嚴重的行業,焦化作業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占我國法定職業病名單中10大類…的6大類,包括:職業性腫瘤(如焦爐工肺癌)、職業性皮膚病(如光敏性皮炎、黑變病和痤瘡等);職業性中毒(如BTX、CO、NH、HS、HCN、酚類及毗啶中毒等);物理因素導致的職業病(如中暑);塵肺(如煤工塵肺)以及職業性噪聲聾。就其發病率和嚴重程度而言,職業性腫瘤和職業性皮膚病在焦化企業最為嚴重。
2.3焦化工人職業病調查
近年來焦爐工人職業性腫瘤和職業性皮膚病逐漸引起關注。武鋼焦爐工人1973~1998年共確診36例焦爐工人肺癌,且證實是與長期接觸COE有病因學聯系的原發性肺癌,有可靠的職業史”;鞍鋼勞動衛生研究所1992~2002年也確診36例焦爐工人肺癌,發病年齡最小52歲,最大74歲,平均63.4歲,發病工齡最早11年,最晚40年,平均25.5年¨;吳秋閣等_l對河北某焦化廠工人惡性腫瘤13年回顧性調查結果表明,其惡性腫瘤SMR明顯高于對照組(SDR=244.5),其全癌、肝癌分別較河北省居民高出2.49倍和4.73倍;太鋼等焦化廠也有相關報道。
山東棗莊衛生防疫站’對454名焦化廠工人進行體檢,確診職業性皮膚病283例,占受檢人數的62.33%。其中以機焦車問最為嚴重,共查出職業性皮膚病110人,占該車間受檢人數的78.57%,最短發病工齡為9年,最長發病工齡為21年,平均發病工齡為13.74年。其中職業性黑變病67例(占23.67%),職業性光毒性皮炎繼發色素沉著160例(占56.54%),職業性痤瘡41例(占14.49%),職業性角化過度15例(占5.30%)。病變均發生在面、頸、前臂及手等暴露部位。
中暑、塵肺、苯、吡啶、一氧化碳等中毒病例在焦化廠也屢有發生。
3、焦化生產職業危害控制對策與建議
3.1改革工藝流程
焦爐生產為開放性污染源,焦爐逸散物及煙塵應為治理的重點。改革工藝流程,改進生產設備,加強通風除塵等安全衛生設施的改進研究和維修管理,是徹底治理焦爐煙塵的根本措施。
近年來,國內眾多焦化企業對此做了一定的努力。如改造煤粉破碎系統,普遍采用爐門高壓氨水噴射無煙裝置,加強爐門爐蓋的密封,冷鼓風機自動化控制,安裝熄焦塵水捕捉器,采用兩級除塵,運用干法回轉反吹扁袋除篩焦粉塵等,在焦爐煙塵控制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3.2建立健全企業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焦化企業,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應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標準。新建、擴建、改建的焦化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將職業危害控制在工程項目的設計階段;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建立健全各項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設立專門機構或專人管理職業衛生工作,應開展日常衛生監測與治理效果評價,發現職業衛生安全隱患要及時予以整治,確保工作場所符合職業衛生要求。
3.3加強職業衛生培訓
加強職業衛生培訓,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水平以及對職業危害的認識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下班后及時清洗工作服和洗澡。對從事現場的作業工人,應嚴格執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加強健康監護工作,建立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堅持上崗前、在崗時、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
患者應及時處理,并應將焦爐作業和化產回收作業人群作為焦化廠職業人群的監護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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