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的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安全評價機構存在的意義就是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其行為準則就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生產、存儲、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存儲、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危險化學品生產、存儲、使用、運輸、經營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
3.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開展情況
自2002年《危險化學晶安全管理條例》出臺以來,全國各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始向中介機構發放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資質證書,同時開展了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工作。2年以來,全國范圍的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工作進度很大,近70%
危險化學品泄漏應急響應和處置措施
液氨儲罐風險點告知卡
低溫甲醇洗消耗偏高原因及解決措施
裝卸搬運作業安全風險告知卡
檢維修作業安全風險告知卡
蒸化作業安全風險告知卡
刷毛作業安全風險告知卡
整經作業安全風險告知卡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注意事項及預防措施
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評價報告記錄
天然氣危險性分析
化驗室潛在安全隱患與防護措施
埋地燃氣管道的安全間距控制
危險源辨識及風險控制
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價及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