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存在問題及改革建議
政府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定位不準、性質不明,現行質量驗收規范過于超前,法律法規有待完善。
政府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定位不準。
長期以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習慣于現場檢查、驗收、評定,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做了大量本該是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員、安全員應做的工作。事實上,無論是從人員數量、工作范圍、工作深度,質量、安全監督人員絕對代替不了施工企業質量員、安全員的工作。
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往往是撿了芝麻,丟了西瓜。監督機構僅注重了一個工程形成過程中到位檢查的那幾天工程質量、安全,而將大量不在現場檢查時工程的質量、安全給放棄了。好的工程是干出來的,不是監督、檢查出來的。
近幾年來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性質一直不很明確,一種意見是質、安監機構是代表政府的監督執法機構,應盡早納入到公務員序例;另一種意見是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納入到中介單位范圍。性質不明,一定程度影響了質、安監機構人員的自身建設。
現行質量驗收規范過于宏觀,過于超前。
現行質量驗收規范編制原則是強調結果,淡化過程,政府僅規定結果要求,具體過程、工藝標準要求,由建筑企業自行規定控制。問題是目前絕大多數施工企業未必達到這一層次,大多數企業亦沒有自己的過程控制工藝標準、企業標準,新標準中又取消了這部分內容,因此,過程控制成為真空狀態,沒有了約束。
“結果”是由“過程”來保證的,沒有嚴格的過程控制,不可能有好的結果。質量規范對關鍵工序、重要節點施工過程應給予強制規定要求。
最適合于一線操作工人的“操作規程”已經成為被人遺忘的角落,無人問津。規范材料主要適用于管理人員,“操作規程”主要適用于操作工人。一線工人僅憑師傅口頭傳教,無“操作規程”作指南或約束。
現行工程質量、安全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作出的處罰規定,額度過大,影響社會穩定,難以執行,有法不能依。按《條例》處罰,50萬-100萬,開出處罰單,罰不上來,影響執法權威性,減少罰款數額又無依據,罰少也是違法。
政府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模式改革建議
1、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保證體系》為重點,強化政府監督,嚴格執法。
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要從現場實體質量,拓展到工程建設參與各方質量行為;應重點監督施工現場是否建立健全兩個保證體系,保證體系是否有效運行,是否具備持續改進功能;應重點監督工程建設參與各方質量責任是否落實;應重點監督施工企業各有關人員質量責任是否履行;發現違法違規,不履行質量、安全責任,堅決處罰。
2、以“誠信制度”為基礎,運用市場信譽杠桿管理質量、安全。
建立工程建設參與各方質量、安全行為誠信檔案信息庫,定期公布;將質量、安全不良記錄通報批評,新聞媒體曝光(電視、電臺、報刊、雜志),上網公示,在交易中心屏幕上持續滾動;將質量安全不良記錄及時反饋企業資質管理部門,作為企業資質升級、年檢、招投標和承攬業務的重要依據,真正實現質量、安全一票否決制。
3、質量、安全工作抓施工現場第一責任人:項目經理。
建立項目經理質量、安全扣分制;超過分值,進行強制培訓,降低項目經理資格等級,直至取消項目經理執業資格;處罰企業時,同時處罰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個人罰款不得報銷;通報批評企業、工程同時,也要通報批評項目經理。
4、質量、安全、監督、監理互補,逐步試點推進一體化。
整合現有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力量,質量、安全共同監督,兩者互補,逐步走向一體化;監理單位在目前對施工質量進行控制基礎上,接受業主委托,拓展到施工安全的控制,監理單位應監理安全,形成安全生產新“安全網”。
5、鞏固施工安全(意外傷害)保險取得成績,研究試點質量保險制度。
6、依靠科技進步,提升管理水平,實施長效管理。
注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理論研究,解決深層次問題,確立長遠發展目標;在招投標中,將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費用單例,不進入競標范圍;關注科技創新,推廣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運用,保證質量、安全;組建行業協會,減少政府審批;不斷修訂、完善和健全工程質量、安全法律體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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