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高處作業,是指在距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在此作業過程中因墜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稱之為高處墜落事故。這類事故各行業中均有發生,并以建安企業居多,約占全部事故的20%左右。
1.高處墜落事故的規律
高處墜落事故規律,是指人們在從事高處作業中,人與相關物體結合時違背客觀事物規律而產生的異常運動失去了控制,經過量變積累發生了災變的普遍性表現形式。掌握了規律,就能有效地予以預防和控制。
1.1 高處墜落事故的類別
高處墜落事故的事故類別大約為如下九種:
(1)洞口墜落(預留口、通道口、樓梯口、電梯口、陽臺口墜落等);
(2) 腳手架上墜落;
(3) 懸空高處作業墜落;
(4) 石棉瓦等輕型屋面墜落;
(5) 拆除工程中發生的墜落;
(6)登高過程中墜落;
(7)梯子上作業墜落;
(8)屋面作業墜落;
(9) 其他高處作業墜落(鐵塔上、電桿上、設備上、構架上、樹上、以及其他各種物體上墜落等)。
1.2 高處墜落事故的原因
(1) 個性原因
個性原因,是指每類高處墜落事故在發生過程中各自具有的具體原因。例如:
a. 洞口墜落事故的具體原因主要有:洞口作業不慎身體失去平衡;行動時誤落入洞口;坐躺在洞口邊緣休息失足;洞口沒有安全防護;安全防護設施不牢固、損壞、未及時處理;沒有醒目的警示標志等。
b.腳手架上墜落事故的具體原因主要有:腳踩探頭板;走動時踩空、絆、滑、跌;操作時彎腰、轉身不慎碰撞桿件等身體失去平衡;坐在欄桿或腳手架上休息、打鬧;站在欄桿上操作;腳手板沒鋪滿或鋪設不平穩;沒有綁扎防護欄桿或損壞;操作層下沒有鋪設安全防護層;腳手架超載斷裂等。c.懸空高處作業墜落事故的具體原因主要有:立足面狹小,作業用力過猛,身體失控,重心超出立足面;腳底打滑或不舒服,行動失控;沒有系安全帶或沒有正確使用,或在走動時取下;安全帶掛鉤不牢固或沒有牢固的掛鉤地方等。
d.屋面檐口墜落事故的具體原因主要有:屋面坡度大于25°,無防滑措施;在屋面上從事檐口作業不慎,身體失衡;檐口構件不牢、或被踩斷,人隨著墜落等。
(2) 共性原因
共性原因,是指任何一次高處墜落事故在發生過程中,均具有基本原因、根本原因、間接原因和直接原因而形成的系列原因。
a.基本原因,是高處作業的安全基礎不牢。其表現是:人不符合高處作業的安全要求,物未達到使用安全標準。如從事高處作業人員缺乏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身體條件較差或有病;與高處作業相關的各種物體和安全防護設施有缺陷等。
b.根本原因,是高處作業違背建筑規律的異常運動。其表現是:安全規章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如從事高處作業人員的著裝不符合安全要求,高處作業時沒有安全措施冒險蠻干,違反勞動紀律酒后作業;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備、不起作用,或擅自拆除、移動或在施工過程中損壞未及時修理等。
c.間接原因,是高處作業的異常運動失去了控制。其表現是:由于安全管理不嚴,沒有行之有效的安全制約手段,對人違章作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異常行為,對工具、設備等物質沒有達到使用安全標準的異常狀態,不能做到及時地發現和及時地加以改變。
d.直接原因,是高處作業的異常運動發生了災變。其表現是:由于人的異常行為、物的異常狀態失去了控制,經過量變的異常積累,當人與物異常結合發生了災變時,如人從洞口墜落、從腳手架墜落、從設備上墜落、從電桿上墜落等造成了人身傷害,從而構成了高處墜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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