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條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或咨詢機構開展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或咨詢活動,應向申請認證的組織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其認可證書或備案資格證書,經驗證、登記后方可開展認證或咨詢活動。
??? 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機構與有關組織簽定環境管理體系咨詢合同后,須將咨詢項目名稱抄送申請認證的組織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在與有關組織簽定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合同后、審核工作開始前,須將認證項目名稱抄送申請認證的組織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結束后,認證機構應將審核報告,在10個工作日內抄送申請認證的組織所在地的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第四章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監督管理
??? 第十四條 指導委員會負責對中國境內與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相關的活動監督管理,并對環認委和環注委的工作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 第十五條 環認委負責對認證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處理對認證機構的有關投訴。對于違反本規定或認證質量不合格的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任何社會團體和個人均有權向環認委投訴,環認委將依據《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管理處罰規則》予以處理。
??? 第十六條 環注委負責對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員及審核員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處理對審核員及審核員培訓機構的有關投訴。對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情況的審核員,由環注委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降低審核員級別直至注銷注冊,并予以公告。
???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行政監督管理中發現已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組織有違反環境法律、法規及規章要求的行為時,應依法進行處理,并可通報指導委員會。指導委員會應根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的違法處理結果,對通過認證的組織進行相應的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通報情況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的監督管理中發現認證機構或咨詢機構未按本規定開展工作的,應當向指導委員會報告,指導委員會應按規定予以調查處理。
??? 第十八條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應按照國家規定的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收費標準向申請認證組織收取費用。環認委應對認證機構的收費情況進行監督。
??? 第五章附則
???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暫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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