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3?? 各部門在有害作業、職業病的作業崗位,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記說明此崗位作業的危害種類、后果、預期和急救措施等內容。
6.5.4?? 各部門配合綜合辦在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的有毒、有害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應急撤離疏散通道、泄險區、防護設備等設施。
6.5.5?? 各部門協調綜合辦對有害作業、職業病的作業崗位設實施配置到位,對可能引發急性職業病的崗位不得還有人員從事其作業活動。
6.5.6?? 對有害作業、職業病防護裝備和用品、應急設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各部門應有專人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6.5.7? 后勤機構協調綜合辦負責對產生職業病的作業崗位人員應充分提供必需的、符合要求的防護品,不應發放低劣的、不合格的防護品或借故中斷防護品的發放。
6.5.8?? 綜合辦負責對產生有害作業、職業病的作業崗位人員定期的培訓、考核,確保有害作業、職業病的防范手段、措施不斷提高。
6.5.9? 各部門應積極采用有效的有害作業、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材料;淘汰或限制使用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不斷追蹤國內外的新型同種類的職業病防護設備,必要時給予引進。
6.5.10? 各部門對導致事故發生的現場應緊急隔離,保護材料設備的進一步損害,救治措施應及跟進。
6.6? 有害作業、職業病的治療
6.6.1?? 綜合辦建立定期對可能發生職業病崗位檢查的制度,各部門協調綜合辦定期檢查。
6.6.2?? 職業病診斷方式可與當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配合。
6.6.3? 綜合辦對有職業病人員、有害作業受害人員應安排在有醫治條件場所進行,保障職業病人員、有害作業受害人員能得到根本的治療。
6.7? 有害作業、職業病的監督與檢查
6.7.1? 綜合辦負責建立有害作業、職業病的作業崗位人員名單和檔案,對有礙于從事有關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此作業崗位。
6.7.2? 職業病作業崗位人員應有從事時間限定的規定,各部門配合綜合辦對時間過長的應調離原崗位,不宜再繼續從事原來工種。
6.8? 有害作業、職業病管理與監督機制的評估
6.8.1?? 綜合辦建立定期對職業病管理與監督機制是否有效的評估制度,包括評估人員、方式、時間、主要內容等。
6.8.2? 各部門對機制的評估結論應有跟蹤手段或方法。
6.8.3? 職業病管理與監督機制信息來源有必要在有害作業、職業病危害一線崗位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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