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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什么是危害辨識/環境因素識別、危險/重要環境因素評價和危險/重要環境因素控制計劃?
??? 標準要求首先識別組織業務活動中存在的危害和環境影響—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和對環境造成有益或有害的根源或狀態,然后評價其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確定危險/環境影響程度,判斷是否處在可承受/法律法規允許范圍之內,并根據這些結果,考慮和制定降低危險/環境影響的優先順序及控制危險/環境影響的措施。此過程將根據組織內外部條件的變化而不斷發展。
??? 為了指導和規范危害辨識/環境因素識別、危險/重要環境因素評價和危險/重要環境因素控制工作,保證識別、評價與控制過程的合理性和充分性,組織應建立和保持文件化的辯識/識別與評價程序。此程序應與組織的需求、作業場所狀況以及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法規要求匹配。識別危害/環境因素應著眼于組織業務活動的三種狀態(正常 、異常和緊急)和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和將來),分析所有進入作業場所人員的活動(包括內部員工與外部承包商和訪問者等的活動),作業場所的一切設施(包括組織內部的設施和外部提供的設施),找出存在的物理性的、化學性的、生物性的、心理、生理性的或行為性的危害和環境因素,找出可能引起事故/環境影響的人的失誤、物的故障、環境誘因和管理缺陷。采用危害辨識/環境因素識別與危險/重要環境因素評價方法應考慮組織的規模、作業場所、運行經驗、危險性質、資源條件和時間安排,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有效性和及時性。
??? 危害辯識/環境因素識別與危險/重要環境因素評價的結果應提供:重大危險因素/重要環境因素和一般危險因素/一般環境因素的清單、危險/環境因素級別,組織需控制的不可接受/允許的危險/環境因素。從而為確定設備的E&OHS要求,明確培訓的需求,開展運行控制、績效測量和監測提供必要的信息。
??? 危險控制應該是預防性的,在使用期限內應是有效的,否則應及時改進。當組織發生變化:擴大、收縮、重組,職責的重新分配,或作業方式、行為模式變化,或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或者是:科學技術的發展,法律法規的更新等,應該及時重新進行危害辯識/環境因素識別與危險/重要環境因素評價,提出新的危險/環境因素控制計劃。
??? 5 法律及法規有什么要求?
??? 本要素要求組織主動地去認識和理解其活動如何或將如何受到現行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影響,為實現組織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方針中遵守法律、法規的承諾打下基礎。
??? 要素要求建立和保持程序,識別和獲取適用于組織活動、產品或服務性質與危險/環境因素的法律、法規,并明確其中的要求,以便以此作為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依據;由于E&OHS法律、法規是在不斷更新和變化的,應建立有效暢通渠道,及時、不斷地獲取并跟蹤最新適用的法律、法規,以調整組織的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要求,保證組織持續地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將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傳達給員工和相關方。
???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分類如下:
??? 國家的法律、法規、條例、規章、制度等;地方性的法律、法規、條例、規章、制度等;有關部委頒布的規定、通知、標準、行業設計規范及相關方的要求;產業實施規范、與官方機構的協定、非法規性指南等;國際性標準或公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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