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部署工程建設安全工作,協調解決存在的重大問題。
5.組織并參加安全大檢查。
6.確保工程建設中安全措施補助費和安全獎金的提取與使用。
7.組織或參加承包商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工程管理部門職責:
1.在管理工程建設項目的同時,負責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2.在組織審查承包商施工組織設計時,負責同時審查其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措施。
3.督促監理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做好現場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確保現場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并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4.負責審查標書和承發包合同中有關安全工作的條款及獎罰條款。
5.參加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總體措施策劃工作。
6.組織重大安全設施項目的立項技術審查工作。
7.在組織科技攻關活動時,應確保科研成果的應用有利于安全施工。
9.參加安全工作會議和安全大檢查。
10.參加承包商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計劃部門職責:
1.參加工程項目招投標時,負責對承包商施工資質的審查。
2.在審核承包商施工計劃的同時,組織審核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負責工程建設安全措施補助費的計列與提取。
4.負責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帳面管理,并按照安全管理部門的考核意見,扣罰、支付保證金,做到專款專用。
5.負責有關工程保險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財務部門職責:
1.按照已批準的安全設施和職業防護用品購置計劃,及時提供資金。
2.及時承付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的安全獎勵用款計劃,做到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水電)移民環保部職責:
1.貫徹國家、行業和上級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工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環境保護專業檢查,協調解決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負責審查和組織實施工程以及項目單位辦公區、生活區環境綠化措施。
第二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安委會職責:
1.貫徹國家、行業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決定工程建設中安全工作的重大措施。
2.通過并發布現場各承包商必須遵守的、統一的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實施細則。
3.決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問題的解決議案。
4.協調承包商之間涉及安全文明施工問題的關系。
5.安委會應在工程開工前召開第一次會議,以后每兩月或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例會。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安全管理部職責:
1.安全管理部作為安委會下設的日常辦事機構和項目單位安全工作監督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各承包商執行安委會決議的情況。
2.對工程中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問題和對承包商的安全考核與獎懲提出意見交安委會決定。
3.負責工程建設安全措施補助費立項審查和其它有關安全方面的審查工作。
4.組織工程建設安全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解決現場日常的安全文明施工、防火防爆、交通、機械安全管理以及環境衛生、生活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5.建立現場安全管理部門之間信息網絡聯系制度和專業安全工作例會制度,組織安全網絡活動,協調與安全監理工程師之間工作的配合。
6.組織現場安全宣傳教育和競賽評比工作。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安全標志、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的計劃、購置工作。
7.負責組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總體措施策劃工作。
8.參加承包商人身重傷、死亡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9.負責及時識別、更新與獲得適用法規和其他要求,并將信息傳達給相關方。
10.負責建立工程安全信息庫,并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反饋。
第二十六條 設計承包商職責:
1.工程設計承包商應履行技術設計有關安全工作責任,根據項目單位、施工承包商、監理承包商的要求,為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術與設計的服務和支持。
2.設計的文件應確保建筑安裝結構的安全和施工人員的安全。
3.對水電工程施工風險較大部位的設計,必須充分考慮施工安全條件和技術措施,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
4.對水電工程施工中可能遇到與設計有關的險情,應做好監測預報工作。
5.應為火電工程開工階段即能構筑廠區主要施工道路砼路面(施工層),提前進行地下電纜、管道等溝道的設計。
6.應為火電工程開工階段即能建成廠區圍墻及時提供設計圖紙。
7.應為火電工程土建交付安裝階段即能做到地下設施一次施工完,零米地面毛地坪已澆好的要求,及時提供地下設施設計圖紙。
8.在施工現場總平面設計中,應考慮土石方堆放場地與避免水土流失的措施;以及其它“三廢”(廢物、廢水、廢氣)、噪聲等排放、處理措施;使之符合國家、地方有關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的要求。
9.工程防腐、保溫等材料的選型設計中,應以不損害員工的安全健康為前提,充分應用安全衛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使之符合國家、地方有關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監理承包商職責:
1.依據國家、行業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執行與項目法人簽訂的監理合同,履行安全監理職責,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進行全過程的監督和控制。
2.工程安全監理實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是工程安全監理效能以及控制工程建設安全文明施工效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組織、領導、協調工程安全監理工作。
3.應根據工程項目安全監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聘任1~2名安全監理工程師,從事專職安全監理工作。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應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擔任過電力施工、生產企業安全部門負責人,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并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4.建立以安全責任制為中心的安全監理制度及運行機制。
5.在編制“監理大綱”、“監理規劃”時,應明確安全監理目標、措施、計劃和安全監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關的程序文件,經項目單位批準后方可編制“監理細則”。
6.審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組織設計、重大技術方案及現場總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措施。
7.審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機械安全準用證、安裝(拆除)資質證、操作許可證,監督檢查施工機械安裝、拆除、使用、維修過程中的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8.監督檢查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9.審查設計承包商設計體系履行安全職責的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解決。
10.審查施工承包商編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審批單位工程開工報告。
11.審查重大項目、重要工序、危險性作業和特殊作業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監督實施。
12.協調解決各施工承包商間交叉作業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響安全文明施工的問題,對重大問題,應跟蹤控制。
13.嚴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裝,安裝交付調試以及機組整套啟動、移交運行所具備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
14.協助項目單位組織安全大檢查,并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15.參加人身重傷以上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16.監理人員的權力:
⑴在施工現場有權制止與處罰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行為。
⑵有權仲裁施工承包商之間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問題引起的糾紛。
⑶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施工承包商,有權建議暫停支付工程款或建議終止工程承包合同。
⑷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后作研究處理,并補發停工指令。
⑸有權制止造成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第二十八條 安全監理工程師職責:
1.督促監理人員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負責編制安全監理制度和安全監理工作程序。
2.審查施工承包商供工程建設使用的安全工作規程、規定、制度、措施。
3.審查施工承包商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
4.協助審查施工承包商重大項目、重要工序、危險性作業和特殊作業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監督實施。
5.參加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協調會議,協調解決各施工承包商間交叉作業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問題。對重大問題,應跟蹤控制。
6.負責土建交付安裝,安裝交付調試以及機組整套啟動、移交運行應具備安全文明施工條件的監理簽證工作。
7.協助項目單位組織安全大檢查,并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8.監督檢查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9.做好與項目單位、施工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員的聯絡,相互協調共同做好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10.參加施工承包商人身重傷以上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審查和監督預防事故重復發生措施的執行。
第二十九條 施工承包商職責:
1.必須服從項目單位、監理承包商對安全工作的管理,全面遵守項目單位在發包合同中及現場規定的各項條款。
2.承包商現場項目經理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現場安全工作以及本規定有關條款的執行負全面責任。
3.建立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
4.按項目單位安全文明施工總體措施策劃的要求,制定并落實施工承包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總體措施策劃和單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總體措施策劃工作。
5.建立現場安全管理機構,其人員、裝備應符合相關方規定的要求,并報項目單位備案。
6.按項目單位規定的現場安全與健康工作程序目錄(參考附錄C),編制安全與健康工作程序,程序經批準后,工程方可開工。
7.對項目單位提供的安全措施補助費,必須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挪作它用。
8.以施工承包項目作為投保單位,與保險公司簽定保險合同,為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9.嚴格分包單位的施工資質和安全資質審查,嚴格控制分包范圍(主體工程不得分包);分包工程及分包單位資質,必須報監理承包商審查批準后方可分包工程項目。
10.接受項目單位、監理承包商、地方有關部門對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
11.承擔合同中明確的其它安全工作責任。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監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還應在各自不同的工作范圍內對現場管理做到以下要求:
1.項目單位應負責或委托一個承包商負責對現場安全保衛、道路交通實行封閉管理,制訂安全保衛管理辦法和廠區道路交通管理辦法,使現場的人員、車輛按規則出入。
2.現場主要施工道路應是砼路面(火電)或泥結石路面(水電);路面應平坦、寬暢,彎道符合規定,形成網絡;交通安全標志和危險處所的防護裝置應齊全、可靠;配備有灑水車壓塵,減少現場環境污染。
3.保持現場整潔,物料碼放整齊劃一,安全標志按國家標準著色、設置。
4.施工承包商的辦公區、生活區、施工區應分開設置,區劃明確。臨時搭建的工棚應美觀、規范。
5.現場醫療、急救,作業人員膳食、飲水供應,洗手(衛生)間的設置必須符合衛生標準。
第四章 安全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集團公司內部實行安全監督制度。母公司對子公司、上級對下級進行安全監督。母公司的分支機構(控股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