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本標準代替GB9706.7—1994《醫用電氣設備 超聲治療設備專用安全要求》。本專用標準規定了超聲理療設備的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是對GB9706.1—2007(基于IEC60601-1:1988+Am1+Am2)內容的修訂和補充。適用于醫用超聲理療設備。本專用標準不適用于:
———由超聲驅動的用作工具的設備(例如用于外科和牙科的設備);
———利用聚焦超聲脈沖波粉碎凝聚物諸如腎臟或膀胱結石的設備(碎石機)(參見GB9706.22—2003);
———利用聚焦超聲波的超聲理療設備。
本標準與GB9706.7—1994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標準名稱與IEC60601-2-5:2000完全一致;
———在“1
適用范圍和目的”里細化為“1.1 適用范圍”、“1.2 目的”,增加了“1.3 專用標準”、“1.4 并列標準”、“1.5 規范性引用文件”;
———在“2 術語和定義”中增加了名詞術語;
———在“6.1 設備或設備部件的外部標記”中對發生器、治療頭增加了標記要求;
———在“6.8.2 使用說明書”中增加了慎重使用聲明、治療頭的信息等要求;
———在“35
聲能”中,試驗方法刪去了圖101,將水聽器改為經由耦合劑與治療頭側壁耦合;
———在“36 電磁兼容性”中,增加了對抗擾度試驗3V/m 的數值的規定;
———在“42.3”里將圖102改為圖101,刪去原“42.4
補充”,將發生器的溫升試驗改為42.3的9),增加了“除非能證實對一個特定的治療頭進行試驗可獲得最不利條件下的結果,否則應對制造商提供的每一個治療頭進行試驗”的規定;
———在“44.6 進液”里規定了設備的治療頭應符合IPX7的要求;
———在“50
工作數據的準確性”中,將“任何功率指示與實際值的偏差應在實際值的±30%范圍內”修改為±20%范圍內;
———在“50.101
輸出控制裝置”中,將輸出功率降至額定輸出功率的20%以下改為5%以下;
———在“51.103 定時器”中,將準確度要求修訂為按定時范圍分別規定;
———在“51.104輻射場的均勻性”中,將“聲強比不得超過2”改為“制造商提供的任何治療頭或附加頭的波束不均勻性系數應不超過8.0”;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AA,對適當的較重要的要求給出了原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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