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廢舊復印機、打印機和速印機再制造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再制造產品要求、從事再制造的企業和人員要求、再制造知識產權界定,以及再制造產品標識、標志和包裝等要求。適用于廢舊復印機、打印機和速印機整機再制造企業開展整機再制造生產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以及外部對其生產活動、最終產品的監管。其他辦公設備再制造可參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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