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化工生產企業碳排放量的核算和報告的核算邊界、計量與監檢測、核算步驟和核算方法、數據質量管理、報告內容和格式。
注: 按照慣例,本文件中使用“碳排放”這個詞來指代溫室氣體排放,包括二氧化碳(CO2)、氧化亞氮(N2O)的排放。
本文件適用于化工生產企業碳排放量的核算和報告,以化工產品生產活動為主營業務的企業可按照本文件提供的方法核算碳排放量,并編制企業碳排放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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