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其他有色金屬冶煉(不包括銅冶煉、鋁冶煉、鎂冶煉、鉛鋅冶煉、硅冶煉、稀土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企業碳排放量的核算與報告的核算邊界、計量與監檢測要求、核算步驟與核算方法、數據質量管理、報告內容和格式。
本文件適用于以其他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為主營業務的企業碳排放量的核算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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