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編制生態環境規劃的一般性原則、程序、內容、方法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省、市、縣四級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綜合規劃、生態環境區域規劃等生態環境規劃編制。
鄉鎮,以及新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功能區生態環境規劃編制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生態環境專項規劃以及生態環境相關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編制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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