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前言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分類與命名
5 要求
6 檢驗方法
7 檢驗規則
8 標志、包裝、運輸及儲存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障水污染治理設施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臭氧發生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水污染治理技術委員會)、大連北大凈化設
備有限公司、泰興市環境保護設備廠。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 年4 月13 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6 年6 月15 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代替《臭氧發生器》(HCRJ 058-1999)。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環境污染處理和其它用途的臭氧發生器的產品分類、命名、技術要求、檢測規則以及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輝光放電產生臭氧的各種類型的臭氧發生器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
環境空氣質量評價技術規范
綠化植物廢棄物處置和應用技術規程
工業園區循環經濟管理通則
海水淡化反滲透系統運行管理規范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放射性固體廢…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乙烯和丙烯醛的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