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規定了確定表面為受火面的承重水平分隔構件耐火性能的試驗方法。
如果屋頂或樓板等構件沒有梁的支撐無法進行試驗時,本部分也適用于該類帶梁的承重水平分隔構件。然而。試驗數據不能直接在這兩種試件構件間進行傳遞應用。
當未經試驗建筑構件的結構符合本部分給出的直接應用范圍規定的條件時,已按本部分規定進行耐火試驗的構件耐火性能結果可應用于未經試驗的同類建筑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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