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空氣清新氣霧劑的原料、感官、理化、衛生指標等要求,描述了相應的試驗方法,規定了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文件適用于以賦香劑、溶劑、助劑等為原料配制而成,以推進劑為動力,灌裝于耐壓容器內,內容物以預定形態噴出,用以清新空氣的氣霧劑產品的生產、檢驗和銷售。
本文件不適用于定量閥氣霧劑產品的生產、檢驗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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