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病診斷管理規定
關于職業病診斷管理,《職業病防治法》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作了規定:
1.職業病診斷屬于醫療活動,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對承擔職業病診斷的機構應有特殊要求。據此,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在其《醫療機構執行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職業病診斷項目。
2.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方便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需要對勞動者賦予職業病診斷選擇權。據此,規定: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3.職業病診斷比較復雜,其結果往往關系到勞動享受的待遇,需要嚴格規范診斷管理行為。據此,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診斷醫師共同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為了保證職業病的診斷準確、管理規范,上述規定主要突出的是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診斷權問題。也就是說,職業病所涉及的方面較多,特別是涉及國家、集體及個人利益,因此必須由指定的各級職業病診斷機構行使診斷權。
診斷機構可分為國家、省、市三級,分別建立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或診斷組。某些大的工礦企業醫療單位或城市醫療單位,經上級醫療行政部門批準,也可執行診斷權。對診斷有疑義的。可向上級診斷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重新診斷。對急性職業病患者,可以到附近醫療單位診治,醫療終結疑有后遺癥者,可轉至職防機構。慢性中毒者,應持職業證明到本地區職防機構就診。
(二)職業病診斷要點。
怎樣才能準確診斷職業病,其診斷要點有哪些呢?
職業病的正確診斷直接關系疾病的治療效果,也與患者本人保險福利待遇密切相關,因此是一項科學性與政策性極強的工作。但是職業病確診的確存在一定的實際困難,特別是某些慢性中毒的診斷。故診斷職業病時應著眼于弄清所接觸毒物的種類和導致中毒的條件,細致分析臨床資料,排除非職業性疾病的可能性。其診斷要點主要有:
1.詳細了解職業史
具有有害工種的作業史是診斷職業病的前提,因此必須詳細了解患者的工作狀況,接觸毒物或有害作業種類。毒物和物理有害因素使用和接受劑量、操作方式、工作年限,個人和作業環境中勞動防護狀況及接觸情況,個體和群體發病狀況等,從而判斷該患者在生產勞動中是否接觸毒物及其程度狀況。
2.深入調查勞動條件衛生情況
深人生產現場弄清患者所在崗位的生產工藝過程,可能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勞動環境中毒物、粉塵濃度、個體防護與個人衛生情況等。從而判斷患者在該作業環境中工作是否有中毒的可能性,此為診斷的基本依據。
3.準確把握疾病的歷史、癥狀與體征
疾病的發生與參加有害作業的時間吻合(參加工作前無本病);臨床表現符合接觸有害因素的靶器官損害征象;疾病的臨床過程(發生、發展、緩解等)符合劑量效應關系,即其臨床癥狀的出現與接觸有害因素有密切關系,患者往往主訴每接觸后出現癥狀,密切接觸后,癥狀加重,而脫離接觸一定時間后,癥狀緩解或消失,再接觸再出現。
4.必須經過實驗室檢查
實驗室檢查是臨床診斷的客觀依據,也往往是確定職業病病因和靶器官損害最關鍵的依據。
檢查范圍有三方面:(1)反映毒物吸收的指標(如血鉛、尿酚、發汞等);(2)反映毒作用的指標(如鉛對卟啉代謝的影響,導致δ-氨基-γ一酮戊酸及其脫水酶等指標的改變);(3)反映毒物所致病損的指標。毒物進入體內的量大,時間長可產生組織臟器的損害。檢查某些指標如血、尿常規,肝、腎功能以及某些酶活力的改變,可以反映毒物對人體組織器官是否產生了損害及損害的程度。所測定的各項指標常是互相聯系的,須結合起來判斷。
5.注意與非職業病的鑒別診斷
職業病的臨床表現與一般內科疾患并無特殊性,因此在職業病的診斷前,必須首先除外臨床上相似的非職業性疾患的可能,然后再做診斷。如有昏迷時,需與腦血管意外、糖尿病、尿毒癥、肝昏迷、腦炎等鑒別;中毒性精神障礙與一般精神病鑒別;化學性肺炎,肺水腫與感染性肺炎或心原性肺水腫鑒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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