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用人單位應當采取那些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①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②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③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④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⑤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 ⑥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用人單位需要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或內容時,應注意什么?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沒有告知的存在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的義務,并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中相關條款。
10.用人單位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進行怎么管理?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用人單位應在可能產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安裝和配置什么?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12.用人單位對定期檢測、評價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怎么處理?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13.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什么機構承擔?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14.對于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材料有什么規定?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15.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應進行那些職業健康體檢?體檢費用由誰承擔?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①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相關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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