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雖然對職業病監管體制、診斷鑒定制度、爭議處理、證據規則、用人單位違法責任等做了更有利于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的規定,但目前職業病防治監管和追責機制遠不如安全生產完善,一旦受害維權難度仍很大。即使完成了鑒定,進入仲裁,用人單位仍能以否認勞動關系等手段逃避責任或用漫長的訴訟程序拖垮勞動者。所以,班組職工絕不能消極對待職業性有害因素發生源、被動承受職業侵害、等待發病時才接受治療,而是“防”為上策,把消除或控制職業性有害因素發生源作為班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消除或控制職業性有害因素發生源,首先是熟悉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我們有權利要求企業與工會簽訂《職業病防治專項集體合同》,接受工會勞動保護組織檢查,提前告知崗位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及其待遇,定期開展職業衛生保護培訓。其次,我們應自查工作環境和條件,看其是否有有毒有害因素,對照國家相關規定,檢查其是否在國家控制和允許的指標內。同時還要把平時疏忽和不容易發現的職業健康隱患揪查出來,確保工作環境清新、無毒。第三是按照勞動保護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杜絕隨意性。
消除或控制職業性有害因素發生源,就要揪查影響職工身體健康的隱患、因素,如睡眠不好、休息時間不夠、生活無規律、精力體力超支、酗酒、藥物不良作用、精神壓力大、受刺激、被病毒病菌傳染、環境污染等。因此,無論是班組員工還是企業的管理者,都應關注、關心職工的身體健康狀況,除了每年度按計劃對職工進行健康檢查外,還應該多留心職工的狀態是否與往常一樣,如有不同應立即詢問原因,并督促其到醫院進行必要的身體檢查和診治,避免因為身體狀態不佳帶來安全隱患。
消除或控制職業性有害因素發生源,還要揪查影響職工心理健康的隱患、因素,如工作壓力、同事間矛盾、管理方式等三方面造成的心理問題。工作本身的復雜性、作業環境的好壞、職工自身操作的熟練程度、工作任務的強度等因素都會影響職工的心理和精神狀態,導致職工心理上的疲憊,使之惰性增強,警覺性下降,繼而引發人為的工作失誤。另外,家庭、待遇、地位、工作等各個方面,鄰里之間的磕磕碰碰,兒女上學、就業帶來的心理壓力……也會致使職工心態失衡,影響職工身心健康。作為基層管理人員,就應該時刻注意職工情緒的微妙變化,多花時間和心思與其溝通,及時幫其排解,以防其產生心理疾病。
消除或控制職業性有害因素發生源,還要提醒大家,作為班組職工,我們也許會受職業經驗、專業知識的限制,對職業病防治缺乏最基本的認識。那么,保存好個人完整的從事職業活動的歷史就顯得相當重要。比如:在什么時間、什么工廠、什么崗位、干什么活、接觸什么職業危害、有什么樣的防護措施等,還有必要對工作環境攝影攝像留存,工友間相互簽署書面證明,保留考勤、各類檢查記錄等有雙方簽名的書面材料等等,一旦發生職業病、產生職業病患糾紛時,好以此為自己維權舉證,享受到職業危害應該享受的治療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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