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物性有害因素及其對健康的危害
存在于生產工作環境中危害職業人群健康的致病微生物、寄生蟲及動植物、昆蟲等及其所產生的生物活性物質統稱為生物性有害因素。如從事畜牧業、獸醫、屠宰、牲畜檢疫、毛紡及皮革等職業人群感染炭疽所致炭疽病、或布氏桿菌所致布氏桿菌病在疫區從事林業、勘探、采藥的職業人群,以及進駐森林區的部隊人員有機會接觸或感染森林腦炎病毒所致森林腦炎;以及醫護人員接觸患者引起細菌、病毒性感染,等。農民、井下礦工、下水道清理工以及海邊娛樂場的工作人員等有較多機會感染鉤蟲病,等。
(4)不良生理、心理性有害因素及其對健康的危害
1)不良職業性生理因素:指在勞動過程中由于人體工程問題而出現的個別器官或系統緊張、長時間處于不良體位、姿勢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所致的健康損害有強制體位所致疾患,個別器官緊張所致疾患和壓迫及摩擦所致疾患等。
2)不良職業性心理因素:當職業或工作的需要與作業者的完成能力、適應能力和認識之間出現可察覺的不平衡時。作業者可因此產生不適應的心理和生理反應,此時的社會心理因素成為一種工作中的社會心理不良刺激,稱之為不良職業性心理因素。由于工作或工作有關的社會心理因素刺激所引發的緊張稱為職業緊張(occupational stress),它是在工作要求與工人的能力、資源不平衡或個體需求不滿足時出現,并產生的有害的生理與心理反應。
3. 職業衛生服務
(1)職業衛生服務的概念:職業衛生服務(occupational health service,OHS)是以保護和促進職工的安全與健康為目的的全部活動。它要求有關的部門、雇主、職工及其代表,創造和維持一個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使工作適合于職工的生理特點,從而促進職工的軀體與心理健康。
(2)實施職業衛生服務的原則:
①保護職工健康,預防工作中的危害(保護和預防原則);②使工作和環境適應于人的能力(適應原則);③增進職工的軀體和心理健康以及社會適應能力(健康促進原則);④使職業危害、事故損傷、職業病和工作有關疾病的影響減少到最小程度(治療與康復原則);⑤為職工和家屬提供全面的衛生保健服務(全面的初級衛生保健原則)。
(3)職業衛生服務的核心內容:
①工作場所的健康需求評估;②職業人群健康監護;③健康危險度評估;④危害告知、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⑤職業病和工傷的診斷、治療和康復服務;⑥實施與作業者健康有關的其他初級衛生保健服務;⑦職業場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救援。
4. 職業人群健康監護
(1)職業人群健康監護的概念:職業人群健康監護(health surveillance)是以預防為目的,通過對職業人群健康狀況的各種檢查以及系統、定期地收集、整理、分析和評價有關健康資料,掌握職業人群健康狀況,及時發現健康損害征象,并連續性地監控職業病、工作有關疾病等的分布和發展趨勢,以便適時地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防止有害因素所致疾患的發生和發展。內容包括接觸控制(職業性有害因素的環境監測、接觸評定)、醫學監護和信息管理。
(2)醫學監護:對職業人群進行醫學檢查和醫學實驗以確定其處在職業危害中是否出現職業性疾患,稱為醫學監護(medical surveillance)。包括:①就業前健康檢查(prPemployment health examination);②定期健康檢查;③離崗或轉崗時體格檢查;④職業病的健康篩檢。
(3)職業環境監測(occupation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是對作業者作業環境進行有計劃、系統的檢測,分析作業環境中有毒有害因素的性質、強度及其在時間、空間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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