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審查批準而制造的;
2)漆色、字樣不符合規定的或脫落的;
3)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4)瓶內剩余壓力低于表中相應數值的;
環境溫度(℃) | <0 | 0~5 | 15~25 | 25~40 |
剩余壓力(千帕) | 49 | 98 | 196 | 294 |
5)鋼印標不全或不能識別的,
6)超過檢驗期限的,
7)按第18條外部檢查,屬于報廢的,
8)進口的乙炔瓶未經國內檢驗的,
9)乙炔瓶(公稱容積40升以上)的實際重量減去剩余乙炔量后,超過乙炔瓶凈重0.5千克以上的,或不足量超過3千克的。
18.乙炔瓶經外表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
(1)瓶體有裂紋或滲漏的;
(2)有燒灼痕跡的;
(3)瓶壁有損傷、其損傷深度超過壁厚1/4,長度超過50毫米的;
(4)瓶壁有凹陷,其凹陷直徑超過50毫米,中心深度超過5毫米的;
(5)瓶壁有腐蝕,點狀腐蝕深度超過厚1/3,面積超過50平方毫米,密集點狀腐蝕深度超過壁厚1/4,面積超過瓶體表面30%的;
(6)瓶體表面有臌包或有明顯膨脹、彎曲的;
(7)瓶閥、易溶塞連接螺紋嚴重腐蝕或損壞的。
19.瓶內乙炔重量超過限定充裝量時嚴禁出站,鋼瓶單位容積乙炔充裝量低于0.12千克/升時,必須妥善處理。
20.非乙炔站工作人員不準任意進入站房。外單位參觀者需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有人隨同方可進入。
21.有關使用、運輸和儲存乙炔瓶,應遵循《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及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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