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井口檢身工。
第2條 井口檢身工應完成以下工作:入井人員的檢身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必須通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4條 檢身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了解火工品的運送常識。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入井人員的有關規定。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上崗時要帶齊并使用礦井規定佩帶的儀器(如飲酒檢測器、金屬探測器等)。
第6條 檢身工要嚴守職責、嚴格檢身。
第7條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對入井人員的有關規定,入井人員攜帶的物品、工具、配備符合要求。
第8條 不的在距井口20m范圍內抽煙和使用明火裝置,如使用明火,必須有相關部門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四、正常操作
第9條 保持等候室處的等候秩序,及時制止入井人員的喧嘩,吵鬧等,按規定播放安全教育片。
第10條 要求對入井人員依次進行檢身。
第11條 檢身應首先對入井人員所必須佩帶的儀器、裝備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改正。
第12條 對可能攜帶的違禁品進行仔細檢查,發現問題要求立即改正,并進行匯報。
第13條 隨時檢查等候室及通道情況,發現異常,立即上報。
第14條 檢查入井人員衣著情況,不符合標準的,要求立即上報。
第15條 發現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準入井,并向安全部門匯報,作出處理(入井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礦燈和自救器,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穿著化纖衣服,嚴禁攜帶無措施的噴燈、焊機入井,飲酒者不得入井和其它規定)。
第16條 發現升井人員盜竊財產和炸藥雷管者,要立即匯報礦保衛部門和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第17條 外單位入井參觀學習人員,必須要有礦派專人帶領,持調度室的處來人員入井通知單,遵守有關規定方可入井。
五、特殊操作
第18條 遇到緊急情況,必須及時匯報。
六、收尾工作
第19條 不得脫崗,必須現場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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