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第1條本操作規程適用于本公司安全檢查員。
第2條 安全檢查員應完成井下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安全檢查員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必須經三級或三級以上培訓機構培訓,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4條 安全檢查員需了解或掌握以下知識:
1、 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等。
2、 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各工種操作規程。
3、 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
4、 采煤、掘進、通風、機電、提升、運輸、地質等一般性知識。
5、 礦井各種災害預防的知識和避災路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上崗前必須按規定做到衣著整齊、利索,佩戴齊全安全防護用品,攜帶光學瓦斯檢定儀或便攜式報警儀。
第6條 上崗前嚴禁喝酒。
第7條 上崗前應保持精神狀態良好。
四、操作
第8條 接班后,必須巡檢到位,進行安全確認,特別要加強當班重點的安全檢查和安全監督。
第9條 檢查項目包括:
1、 安全防護設施是否齊全完好,正常使用。
2、 通風設施是否完好,正常使用,通風是否正常。
3、 巷道支護情況是否完好。
4、 檢查防塵設施是否完好,正常使用。
5、 檢查一般設備是否符合安全使用條件。
6、 檢查巡檢區域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7、 檢查后符合生產或檢修條件,與跟班對干、班組長、驗收員一起確認安全后,共同填寫“四位一體牌”,同意所巡檢區域生產或檢修。
8、 檢查后各隊組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安全管理制度等情況和作業人員執行各崗位操作規程情況,及時查處“三違”。
9、 如果檢查項目中某項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安全隱患,必須督促當班進行處理,并及時向安全指揮中心等部門匯報。
10、 班中巡查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必須立即督促處理或及時報告。
11、 班中接到報警或發現事故預兆時,必須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出并迅速向安全指揮中心等部門報告。
五、交接班
第12條 按時入井,在井下現場進行交接班。
第13條 交接班時,必須降本班情況填入安全檢查臺帳,并向安全指揮中心匯報。
第14條 升井后將本班情況填入安全檢查臺帳,并向安全指揮中心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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