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單體支護工應熟悉采煤工作面頂底板特征、作業規程規定的頂板控制方式、支護形式和支護參數,掌握支柱與頂梁的特性和使用方法,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進行支護前,必須在已有的完好支護保護下,用長把工具敲幫問頂,摘除懸矸危巖和松動的煤幫。
第3條 隨時觀察工作面動態,發現異常現象(如:巨大的震頂聲、大量支柱卸荷或鉆底嚴重、頂板來壓顯現強烈或出現臺階下沉現象等),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離所有人員,待頂板穩定后,由班(組)長按規定處理。
第4條 按作業規程的規定進行鋪、聯網。聯網時不得出現空聯。
第5條 頂梁前的余網量不得小于0.3米。
第6條 支護時,嚴禁使用失效和損壞的支柱、頂梁和柱鞋。
第7條 頂梁與頂板應緊密接觸。若頂板不平或局部漏頂時,必須用木料背實。
第8條 不準將支柱架設在浮煤(矸)上,堅硬底板要刨柱窩、見麻面;底板松軟時,支柱必須穿鞋。
第9條 支柱必須支設牢固,迎山有力;嚴禁在支柱上打重楔,嚴禁給支柱帶雙柱帽。
第10條 必須根據支護高度的變化,選用相應高度的支柱。選用1.0米以上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時,支設最大高度應小于支柱設計最大高度0.1米,最小高度應大于支柱設計最小高度0.2米,選用其他支柱時,嚴禁超高支設。
第11條 工作面內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特殊情況下需使用時,必須經礦上研究確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12條 不準站在輸送機上或跨著輸送機進行支護。
第13條 調整頂梁、架設支柱時,其下方5米內不得有人。
第14條 臨時支柱的位置應不妨礙架設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架設好前,不準回撤臨時支柱。
第15條 平行作業的距離必須符合規定。支柱與回柱間的間隔距離不得小于15米;支柱與推移輸送機的距離不得大于15米;其他的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當支護工序與其他工序發生脫節時,支護工有權要求暫停或減緩其他工序,優先進行支護。
第16條 架設 單體液壓支柱時,要掌握好注液用力與時間,保證支柱的初撐力其柱徑為100毫米的不小于90千牛、柱徑為80毫米的不小于60千牛。
三、操作準備
第18條 檢查液壓管路是否完好。
第19條 檢查工作地點的頂板、煤幫和支護是否符合質量要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正常操作
(一)單體液壓支柱支護操作
第20條 架設帶帽點柱程序:
單體液壓支柱:量好排、柱距→清理柱位→豎立支柱→用注液槍清洗注液閥煤粉→將注液槍卡套卡緊注液閥→給支柱帶帽→供液升柱。
第21條 架設掛梁支柱程序:
單體液壓支柱:掛梁(使用頂網的先掛網)→插調角楔→背頂→打緊調角楔→清理和定柱位→豎立支柱→清洗注液閥煤粉→供液升柱
第22條 操作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掛網時將網展開拉直,按作業規定規定要求進行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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