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射源應有專人負責保管,并應建立放射源登記檔案。
二、建立嚴格的放射源領取、退還管理制度。放射源庫,應有防火、防潮、防盜設施。
三、裝卸、使用放射源,應采取輻射防護措施。
四、放射性工作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專科身體檢查。高輻射地區野外作業從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經常修剪指甲、頭發,勤換洗衣服,保持皮膚清潔。
五、伽馬輻射日照射量,應不超過50毫侖;如日照射量超過50毫侖,則周照射量應不超過200毫侖。
六、放射源運輸,應專車專人押運。
七、每日野外工作結束,輻射儀應及時放置于指定地點。禁止輻射儀、放射源與人員共處一室。
八、發生放射源丟失,污染和危及人體健康事故,應立即報告衛生、公安、環境保護部門,并采取防止事故擴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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