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載儀器設備,應安裝牢固并具有抗震功能,電線路布設合理。
二、儀器、設備操作人員應服從統一指揮,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三、爆破工作站應設在上風側安全區內,并與孔口保持良好通視。
四、未經批準,禁止在通航河道、海域和橋梁、水庫、堤壩、地下通道、鐵道、公路、工業設施、居民聚居區附近進行爆破勘探作業。在通航河道、海域進行地震爆破作業,應設置臨時航標信號。
五、井內裝入炸藥包前應探明井內情況。在淺水區或水坑內爆破時,裝藥點應距水面至少1.5m。
六、汽車收、放電纜時,車輛行駛速度應小于5km/h。
七、排列地震電纜,應使用導向輪和導引撥叉。禁止用手排列地震電纜。
八、爆破作業船與地震勘探船間應保持通訊暢通。爆破作業船與地震勘探船間距離不得小于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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