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班前穿戴好勞保用品,開車前應全面檢查機械、電器、及安全防護保險裝置,是否齊全、靈敏、可靠。(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修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是否有效,嚴格禁止節運。
2.行車起吊物件前,必須首先試車動后,應聽從掛鉤者或相關人員的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3.行車工必須在專人指揮發出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啟動時應先鳴鈴聲,并注意周圍環境,不得由人頭上經過。
4.在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零”位逐檔加速。吊物到位時,應逐檔返到“零”位上,換檔時必須從0位開始動作。
5.小車吊運物上升時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多行車相近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反車代替制動。限位器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控制開關用,應保持一定的距離,謹防碰車。
6.應在規定發安全走道、專用梯臺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查工作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上垮越到另一臺行車上
7.行車在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更不準在運行時進行任何危急安全的檢查和調整工作,如迂突然停電或機械失靈,應將開關手柄放到0位上,起吊物未放下不準離開操作室。
8.檢查鋼絲繩在卷筒上降至最低位時,卷筒上至少不地于不低于三圈。但卷筒上鋼絲繩不準有串位及重疊現象。如有應急時排出。鋼絲繩及其索具應按技術規程規定辦理。
9. 運行時如迂突然故障、遇暴風暴雨雷擊或絕緣不良,應立即停止作業把吊物放下,切斷電源,車輪前后應墊塞三角木卡牢。
10. 下情況的物件嚴禁吊運工作:
10.1 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10.2 指揮混亂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10.3 吊繩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10.4 起重機具吊物進行加工工件不吊。
10.5 歪拉斜捆不吊。
10.6 工件上站有人或工件上放浮動物的不吊。
10.7 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易燃物不吊。
10.8 棱角塊口未墊好捆綁的物不吊。
10.9 埋設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10 直接用吊鉤頭掛物的不吊。
10.11 工作完畢起重機具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物,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斷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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