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吊車操作工必須經過訓練、考試、持有操作證方能獨立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考試或培訓后考試不及格者,不得上崗獨立操作。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機械、電氣以及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吊車工必須熟悉掛鉤領行作業安全規程,聽從掛鉤領行人員的指揮,在得到明確的動車信號后,先鳴鈴再動車;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4.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0”位轉到第一擋,然后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到“0”位,待車停住后再反向逐漸增減速度。
5.吊車吊起物件后,吊車工必須全神貫注,服從領行人員指揮,不得干其他任何工作。
6.當吊鉤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吊車相遇時,速度要減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用限位代停車,用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7.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先鳴鈴,嚴禁吊物在人頭上空越過。吊運物件必須高于障礙物0.5米以上,但不得離地過高。工作停歇時應將起重物件放落,不得懸停在空中。多臺吊車作業時,要保持一定的車距,嚴禁撞車。兩臺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事先上報上級機關,經批準后方可起吊。作業時要有專人指揮。
8.動車時,不準加油維護或進行檢修與調整機件。
9.應在規定的安全通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車。小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車跨越安全欄桿到另一臺車。吊車運行時嚴禁上下車。
10.吊車工相互替換時,應在車停穩后,拉脫門限位再上下車,操作者要待下車者合上門限位回鈴兩聲后,方可動車。
11.運行中突然斷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駕駛室。若一時不能恢復供電,吊車工應設法將吊物放下,不得長時間懸空。離車時必須拉下電源開關。
12.運行中由于故障,吊件突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3.重噸位物件以及液態金屬吊罐起吊時,應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穩妥,制動良好后,方可緩慢升高運行。嚴禁同時操作三只手柄。
14.嚴格執行“起重鋼絲繩、鏈條、吊具吊斗安全檢查管理制度”。發現吊具主要零件有缺陷或鋼絲繩磨損斷股已超出了安全使用標準的規定,應立即停止使用,不得冒險違章作業。
15.工作完畢或者有事離車,應將車停在規定位置。空鉤上升至極限下1米處,小車開到軌道端頭。所有的控制器均放零位,切斷電源。
16.吊車操作工班中停車離開工作現場后,因急需使用吊車,被領行人員找回而匆忙上車時,應穩住情緒,先確認大小車及鉤頭控制器的方向,再按規程沉著操作,切忌慌亂。
17.雙鉤吊車在單鉤作業時,另一鉤頭必須升至極限下1米處,副(主)鉤的主要附件有故障時,允許主(副)鉤單鉤工作。但必須由電工將故障副(主)鉤的電路切斷,以免誤操作釀成事故。
18.檢修時,應將吊車停靠在安全位置,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上“禁止通行”的標志。地面不能設圍欄時,必須設專人監護。
19.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能更換電氣線路及機械設備。
20.吊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20.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0.2.指揮信號不明或無人指揮不吊。
20.3.光線暗淡,看不清楚指揮信號與吊件不吊。
20.4.歪拉斜吊不吊。特殊情況必須斜吊時,應請值班長或車間領導批準,作業時在現場安排監護人員。個別特殊作業必須斜吊時,應有明確措施和規定,但最大傾斜角不準超過30度。
20.5.吊件捆扎不牢不吊。
20.6.吊件上站人或浮放有活動物體的不吊。
20.7.帶棱角及切口的物件,吊繩未墊好不吊。
20.8.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20.9.高壓氣瓶與乙炔發生器不吊。
20.10.鋼絲繩不齊或打結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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