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本公司主井上下信號工。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本提升設備、信號設施等情況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集中精力,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嚴禁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標準信號。
第5條 正常運行中信號工不得隨意按急停按鈕,除非發生特殊情況;井上下信號工或絞車房司機不得打電話或使用呼叫按鈕聯系開車。
第6條 交接班時,應現場交代清楚以下內容:
1、信號系統的完好情況。
2、有關設備、設施的完好情況。
3、上一班運行工作的情況。
4、當班有關注意事項。
第7條 發現以下情況時必須立即匯報有關領導,妥善解決后方可交接班。
1、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狀態。
2、交班人交代不清楚當班情況。
第8條 上崗期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確實需要離開時,應打停點,將信號按鈕閉鎖,并向有關領導請假,待批準后方可離開。
第9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準備
第10條 接班后首先與絞車司機及其他信號工聯系好,仔細檢查、試驗有關信號設備、設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操作。
五、正常操作
第11條 操作順序;接到開車信號→井下信號工確認箕斗裝滿煤→向井上發開車信號→井上確認信號→向絞車房發開車信號→信號改為自動
第12條 根據當班情況選擇運行方式,正常提煤應選擇自動方式,點動方式只允許在檢修狀態時使用。
第13條 信號發出后,應密切監視提升容器、鋼絲繩、鉤頭及信號顯示系統的運行情況,如發生異常情況,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查明原因處理 后,方可重新發送信號。對于事故隱患,必須隨即上報有關領導進行處理后在開機。
第14條 發出開車信號后,一般不得隨意廢除本信號,特殊情況需要改變時,必須先發出停車信號后再發送其它種類信號。
第15條 當絞車連續停運6小時以上時,必須按有關規定對所屬信號通信系統進行全面檢查試運,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發送提升信號。
第16條 當班期間,應認真填寫必要的信號發送故障等記錄,以備檢查維修與事故追查處理。
六、收尾工作
第17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填寫有關記錄并現場履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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