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機型:
1、雙梁橋式起重機。
2、單梁橋式起重機。
3、電動葫蘆。
4、電動跑車。
第一條:帶有駕駛室的起重機械必須設有專人駕駛。嚴禁非駕駛人員操作。
第二條:起重機司機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方能按指定機型獨立操作。
第三條:起重機械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使用。
1、鋼絲繩達到報廢標準。
2、吊鉤、滑輪、卷筒達到報廢標準。
1、 制動器的制動力矩剎不住額定載苛。
2、 限位開關失靈。
3、 主要受力件有裂紋、開焊。
4、 主梁彈性變形或永久變形超過修理界限。
5、 車輪裂紋、掉片、嚴重啃軌或"三條腿"。
6、 電氣接零保護掛靠失去作用或絕緣達不到規定值。
7、 電動機溫升超過規定值。
10、轉子、電阻一相開路。
11、車上有人(檢查、修理指定專人指揮時除外)。
12、露天起重機當風力達六級及以上。
13、新安裝、改裝、大修后未經驗改合格。
14、軌道行車梁松動、斷裂、物件破碎、終點車檔失靈。
第四條:一般通用橋式起重機操作規程:
1、工作前嚴禁飲酒。
2、不準帶無關人員上車。
3、開車前先檢查機械、電氣、安全裝置是否良好;車上有無可碰、卡、掛現象;確認一切正常,打鈴告警后,再送電試車。
1、 檢查試車中發現有第三條規定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車。
2、 操作中必須精力集中,與下面密切配合。操作時不準吸煙、吃東西和與他人談話。
3、 操作中嚴格執行"十不吊":
① 超過額定負苛不吊。
② 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③ 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 吊掛重物直接加工時不吊。
⑤ 歪拉斜掛不吊。
⑥ 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動物不吊。
⑦ 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⑧ 帶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⑨ 埋地物品不吊。
⑩ 干部違章指揮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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