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用火審批權限
1、一級用火由申請用火單位領導和安全技術人員會同施工單位用火負責人,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寫火票。安全監督部門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方可簽發火票,準許動火。
2、二級用火由申請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會同施工單位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火票,再經車間領導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防火措施已落實后,批準動火。
3、三級用火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管區所在單位的安全技術人員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并填寫火票,批準用火。
4、固定用火區的審批,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報安全監督部門會同消防部門審查批準。
5、帶油、帶壓、帶有其它可燃介質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一般不允許動火,確屬生產需要時,作為特殊動火處理,由安全監督部門召集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時報請廠級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動火。
第五條? 外來施工單位廠區內施工用火,應由工程項目甲方負責部門提出用火申請,由所管轄區域的單位領導會同工程項目甲方負責人及施工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火票,派出監護人員并按用火等級審批權限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第六條? 動火人權限
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第七條? 監護人的資格、職責和權限
1、用火監護人資格
必須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監護人的職責
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要求監火時佩戴明顯標志,不得私自離開現場。
3、用火監護人的權限
對用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動火;異常情況發生時有權停止用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票,并報告車間領導。
第八條? 安全監督部門、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有權隨時檢查用火,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動火危險時,可收回火票停止動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嚴肅處理。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碼頭壓載、消防泵安全操作規程
船上CO2鹵代烷管路暢通試驗氣密試…
船上泡沫滅火系統檢驗充裝安全操作規程
CO2滅火器系統安全操作規程
碼頭消防泵安全操作規程
火工安全操作規程
木工防火安全操作規程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
電梯安全操作規程
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滅火器操作規程
消防泵安全操作規程
消防泵房操作規程
消防安全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