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臨時供電安全技術要求
5.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器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技術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5.2現場臨時用電供電設施的停送及現場臨時用電安裝和拆除,必須由電氣專業人員負責操作,嚴格執行有關的電氣安裝規范和電氣專業安全規程。
5.3臨時供電設施或現場用電設施,必須安裝高靈敏動作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式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加裝單獨的電源開關和保護,嚴禁一臺開關接兩臺及以上的電動設施。
5.4臨時線架空時,裝置區內不得低于2.5米,跨越道路時不得低于5米;不允許用金屬管作電線支撐物,地面敷設時應穿管保護;電纜地下敷設時埋地深度不得低于0.7米,且沿線必須設安全標志。
5.5室外的臨時用電開關需有防雨措施,開關安裝離地面不得低于1.3米。
5.6在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及特別潮濕的場所裝設的臨時照明,安全電壓不得超過12伏,其他場所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
5.7使用臨時電源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管理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
5.8臨時用電單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5.9臨時用電結束后,使用單位及時通知電氣車間拆除臨時供電線路,使用單位不得私自拆除。如因私自拆除,將酌情給予處罰。
5.10《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是臨時用電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不得代簽,要認真登記,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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