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許將易著火的物質放置在明火附近和試驗地區附近。
2、在貯存易著火的物質的周圍不應有明火作業;點著的煤氣(酒精)燈、燃著的火柴和其它等;
3、使用在蒸溜或升華易著火的物質應注意:
(1)不許用明火加熱,加熱可用水(油)浴器,電熱板或電砂浴,周圍也不應有明火;
(2)試驗儀器應當嚴密不漏氣;
(3)在蒸溜裝置下面 , 應有一金屬淺盤,( 邊高 80-100 公厘);
(4)工作地點應有良好的通風,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
(5)工作時要戴上眼鏡。
4、在實驗室內存放各種可燃性物質總量不許超過三公斤,每種不得超過一公斤。隨用隨取 , 用后送回專門的貯放地點。
5、遇水易著火的物質(如黃磷、過氧化鈉、金屬納、鉀等)禁止丟入廢液桶內。凡能引起火的物質(如廢油、廢有機溶劑)應集中在專門的容器內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亂放。
6、 一旦發生失火事故,首先應撤除一切熱源,關閉煤氣和電門,然后用砂子或石棉布蓋住失火地點或用四氯化碳等滅 火機滅火。除酒精外,化學物品失火,不許用水滅火。
7、應經常檢查防火設備:滅火機、黃沙、石棉及毛氈。
8、當加熱、蒸溜及其它有關用火的工作進行時,要有專人負責管理,不許隨便離開,用完后即關掉熱源。
9、可燃的尤其是易揮發的可燃物,應存放在密閉的容器中,不許用無蓋的開口容器貯存。
10. 易著火的物質有:
醇類;醚類;丙酮;苯;甲苯;酚;汽油;二硫化碳;磷;過氧化納;金屬鉀、鈉、鎂等;碳化鈣。
11. 做蒸餾提純或蒸館實驗,必須用明火加熱時,則每次蒸餾物的數量不得超過一百毫升 ,附近不許存放易燃物質,同時, 應有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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