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許將易燃物質放置在明火附近和試驗地區附近。
2 在貯存易燃物質的周圍不應有明火作業:點著的煤氣(酒精)燈,燃著的火柴等。
3 在試驗室內存放各種可燃性物質總量不許超過3千克,每種不得超過1千克。隨用隨取,用后送回專門的貯放地點。
4 一旦發生失火事故,首先應撤除一切熱源,關閉煤氣和電閘,然后用砂子或石棉布蓋住失火地點或用四氯化碳等滅火機滅火。除酒精外,化學物品失火,不許用水滅火。
5 應經常檢查防火設備,如滅火器,黃沙、石棉及毛氈等。
6 當加熱、蒸餾及其它有關用火的工作進行時,要有專人負責管理,不許隨便離開。用完后即關掉熱源。
7 可燃的尤其是易揮發的可燃物,應存放在密閉的容器中,不許用無蓋的開口容器貯存。
8易燃物質有:醇類,醚類,丙酮,苯,甲苯,酚,汽油,二硫化碳,磷,過氧化鈉,金屬鉀、鈉、鎂等,碳化鈣。
9 做蒸餾提純或蒸餾試驗,必須用明火加熱時,每次蒸餾物的數量不得超過100毫升,附近不許存放易燃物質,同時應有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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