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作業前,應穿戴好安全帽及其他防護用品。
第2條 根據吊重物件的具體情況選擇相適應的吊具與索具。
第3條 作業前應對吊具與索具進行檢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4條 起升吊裝前,應檢查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第5條 吊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支)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含高低溫,腐蝕等特殊情況)。
第6條 作業中不得損壞吊件、吊具與索具,必要時應在吊件與吊索的接觸處加保護襯墊。
第7條 起重機吊鉤的吊點、應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使吊重處于穩定平衡狀態。
第8條 禁止司索或其他人員站在吊物上一同起吊,嚴禁司索人員停留在吊重下。
第9條 起吊重物時司索人員應與重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10條 應做到經常清理作業現場,保持道路通暢,安全疏通暢通無阻。
第11條 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發現不安全情況時,及時通知指揮人員。
第12條 應經常保養吊具、索具,確保使用安全可靠延長使用壽命。
第13條 在高處作業時,應嚴格遵守高處作業的安全要求。
第14條 捆綁后留出的繩頭,必須緊繞在吊鉤或吊物上,防止移動吊物時,掛住沿途人員或物件。
第15條 吊重就位前要墊好襯木,不規則物件要加支撐,保持平衡,不得將物件壓在電氣線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齊平穩。
第16條 卸往運輸車輛上的吊物,要注意觀察重心是否平衡,確認不致傾倒時,方可松綁、卸物。
第17條 工作結束后,所使用的繩索吊具應放置在規定的地方,加強維護保養。達到報廢標準的吊具、索具要及時更換。
水泥發散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熱力工作人員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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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配(校正)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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