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建設工程開工的基本條件是:
1 制定了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保證施工安全的各項措施。
2 施工組織設計和各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已按規定程序進行了審批。
3 具備執業資格的各關鍵崗位人員已按規定要求配備。
4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規定為作業人員辦理了意外傷害保險。
5 已申報安全生產監督,并已取得施工許可證。
2.0.2 施工現場應當實行封閉管理并實行圍擋作業。圍擋材料應選用砌體、金屬板材等硬質材料,圍擋高度符合行業標準的規定。出入口應固定并設置大門和有關標志牌,配備門衛人員并建立門衛制度。禁止與施工作業無關的人員進入現場。
2.0.3 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的設計和實施,應有利于生產并符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要求,符合消防、防洪、防風、防爆、防震、防雷及衛生等要求。
2.0.4 施工現場各種臨時設施,應符合平面布置圖的布置要求,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保持安全生產與生活用房之間的安全距離。一般情況下活動板房不小于7m;鐵皮房不小于5m;臨時的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電室、廚房等與其他房屋的間距不小于15m。施工現場設置的廁所和淋浴室應符合文明施工的要求。
2.0.5 施工作業區和辦公、生活區應有明顯劃分,有隔離和安全防護措施。在建工程主體樓層內不得兼作宿舍和辦公室。
2.0.6 施工現場內場地應平整,有良好的排水措施,不得有大面積積水。現場道路應有硬化措施且保持暢通。交通頻繁的交叉路口,應有交通標志。必要時,應設指揮。火車道口兩側,應設落桿并設專人管理。
2.0.7 施工現場的工具、構件、材料等的堆放,必須按照總平面布置圖規定的位置放置。各種材料、構件堆放必須按品種、分規格堆放整齊并設置標志牌,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5m;否則應有防傾倒措施。
2.0.8 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壓電力線路下方施工。不得在高、低壓電力線路的下方搭設作業棚、建造生活設施或堆放構件、材料及其他雜物等。
2.0.9 施工現場采取的各種安全防護措施,應符合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并由專業人員搭設或安裝。搭設或安裝完畢,施工負責人應組織有關人員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紀錄。
2.0.10 施工現場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及高處臨邊等危險作業處,應按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掛設符合規定的各類安全標志牌,夜間設紅燈示警。
2.0.11 施工現場必須設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通道,供作業人員通行。安全通道必須保持暢通,設置規定的標志提供安全和足夠照明。
2.0.12 施工現場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動。確因作業需要臨時拆動的,應經施工現場負責人統一并采取相應措施,方可拆除。作業完畢,立即恢復原狀。
2.0.13 施工現場各種腳手架、垂直運輸設備及施工臨時用電線路等,必須編制有針對性的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和人員安裝或拆除。使用中應有專人操作和維護。首次安裝或分段安裝完畢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組織有關人員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紀錄。
2.0.14 建設工程應嚴格執行分部(分項)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指揮生產的人員在向班組分配生產任務時,必須同時向他們進行安全技術書面交底。
2.0.15 施工現場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檢查制度。
2.0.16 在建工程(含腳手架具)的外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邊線之間必須保持安全操作距離,最小安全操作距離不得小于表2.0.16所規定的數值,達不到要求的必須制定有效的防護措施;在實施防護措施時,應有電氣工程技術人員或專職安全人員監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實施過程中作業人員及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措施應設置醒目的警告標志牌,警告標志牌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2.0.17 基礎坑槽施工,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作業時應有專人負責檢查邊坡土質穩定情況,發現有裂縫、疏松、滲水或支撐走動,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作業并采取加固措施。
在建工程(含腳手架具)的外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邊線之間的最小安全操作距離 表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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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電線路電壓(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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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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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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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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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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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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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安全距離(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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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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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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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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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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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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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安全操作垂直距離(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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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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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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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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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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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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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施工現場堆放的材料和施工機械與基礎坑槽邊的距離,應根據土質、溝深、水位、機械設備重量等情況確定。往坑槽內運材料,應有信號聯系。
2.0.19 施工現場用工,不得違反規定,禁止招收童工。做好女工在月經、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的保護工作。
2.0.20 X光或γ射線探傷作業區,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非操作人員不準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