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桅桿必須按其安裝使用說明書的規定辦。安裝時必須制定安裝技術措施以保證安全;聯接螺栓必須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動和不滿扣現象;桅桿底部耐壓力應符合要求,并做好防水措施,耐壓力不夠的地基應進行處理或打樁。在使用過程中不得隨意在桅桿上焊接吊耳或割孔。
2、桅桿拖拉繩應布置合理,松緊均勻。桅桿拖拉繩數量不得小于5根,回轉桅桿不得少于6根并均勻分布。拖拉繩與地面夾角不得大于45度,底部應有調整受力的滑車組。
3、斜立單桅桿起吊重物時,如其傾角在10度以內,可按原設計能力使用。超過10℃時應根據計算確定其吊裝能力。
4、移動桅桿時桅桿的傾斜度不宜大于桅桿度的行5%。桅桿底部必須配置制動索具,調整拖拉繩時應先松后緊,防止某些拖拉繩受力過大。移動桅桿時應特別防止桅桿后仰。
5、在多雷雨地區使用的桅桿必須設避雷針,以防止雷擊。
6、起重滑車必須按出廠銘牌規定使用,無銘牌及合格證書的滑車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試驗。滑車使用閃必須進行檢查,有嚴重磨損、破碎損傷、裂紋等缺陷的不得使用或更換有缺陷零件后才能使用。滑車所有轉動部分均應有良好潤滑并定期注油。
7、定、動滑車間的凈距離不應小于5倍輪徑,鋼絲繩進入滑輪槽的偏角應小于15°,使用開門滑車時應將開門鉤鎖緊,防止鋼絲繩脫出。
8、使用兩套或兩套以上滑車組吊重,應設平衡滑車或其它平衡裝置。
水泥發散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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