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自卸汽車司機注意安全事項
(1) 自卸汽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并且取得主管單位頒發的資質證后持證上崗。
(2) 不得隨意拆除機械設備照明、信號、儀表、報警和防護裝置。
(3) 作業中應觀察或巡視機械、周圍人員及環境狀況,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4) 駕駛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礙安全操作的疾病和精神不正常者不得駕駛自卸汽車。酒后或服用鎮靜藥者不得駕駛自卸汽車。
(5) 機械設備外露的傳動機構、轉動部件和高溫、帶電部分應裝設防護罩等安全防護設施和設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6) 駕駛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安全防護用品。作業時長發不得外露,女工應戴工作帽。
(7) 機械運轉時嚴禁接觸運行部件、進行修理及保養作業;車廂內嚴禁載人。
(8) 自卸汽車在溝槽邊卸料時,應有專人指揮,卸料時汽車后輪距槽邊不得小于1.5m,并設牢固擋掩。
(9) 檢修、保養車輛時,必須將車廂支撐牢固。
9. 塔式起重機
(1) 施工期內每周或雨后應對軌道基礎檢查一次,發現險情及時報告,排除險情后方可使用。
(2) 作業前必須檢查機械部件、安全裝置、軌道、電氣設備、吊索具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3) 多機同時作業時,兩機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物)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5m。
(4) 嚴禁用吊鉤直接鉤掛重物。工作中平移吊物時,吊物應高于所跨越障礙物1m以上。起重機應與軌道端頭保持2m~3m的安全距離。
(5) 如風力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作業時突然遇到風力加大,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將塔身固定。
(6) 塔吊在停歇或中途停電時,應將吊物放至地面,不得將吊裝的重物懸在空中。
(7) 操縱控制器應從零位開始,嚴禁越擋操作,回零位后方可反向操作,嚴禁急開急停。
(8) 作業后,應將所有控制器撥至零位。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間,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打開高空指示燈,鎖緊夾軌器。
(9) 自升塔式起重機,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的連接情況,并調整好爬升架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頂升高度,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2) 頂升時應把小車和平衡重心移至規定位置,保持被頂升部分處于平衡狀態,并將回轉部分制動住。頂升中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停止頂升進行檢查,待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頂升。
3) 在頂升時,必須設專人指揮,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裝置套架的操作臺。
4) 頂升作業結束后,必須有專人檢查連接螺栓,確認連接牢固。
(10) 塔式起重機電梯每次限乘2人。
10. 汽車式、輪胎式起重機司機安全事項
(1) 作業前應伸出全部支腿,撐腳板下必須墊方木。調整機體水平度,無荷載時水準泡居中。支腿的定位銷必須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
(2) 伸縮臂式起重機在伸縮臂桿時,應按規定順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放吊鉤。當限位器發出警報時應立即停止伸臂。臂桿縮回時,仰角不宜過小。
(3) 機械停放的地面應平整堅實。應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
(4) 起重機通過臨時性橋梁(管溝)等構筑物前,必須聽取施工技術人員交底,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通過地面電纜時應鋪設木板保護。通過時不得在上面轉彎。
(5) 作業中變幅應平穩,嚴禁猛起、猛落臂桿。
(6) 作業中出現支腿沉陷、起重機傾斜等情況時,必須立即放下吊物,經調整、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繼續作業。
(7) 作業時,臂桿仰角必須符合說明書的規定。伸縮式臂桿伸出后,出現前節臂桿的長度大于后節伸出長度時,必須經過調整,消除不正常情況后方可作業。
(8) 作業后,伸縮臂式起重機的臂桿應全部縮回、放妥,并掛好吊鉤。桁架式臂桿起重機應將臂桿轉至起重機的前方,并降至40°~60°之間。各機構的制動器必須制動牢固,操作室和機棚應關門上鎖。
(9) 在進行裝卸作業時,運輸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吊物不得從運輸車駕駛室上方通過;行駛時,在底盤走臺上嚴禁有人或堆放物件。
(10) 兩臺起重機抬吊作業時,兩機性能應相近,單機載荷不得大于額定起重量的80%。
(11) 輪胎式起重機需短距離帶載行走時,途經的道路必須平埋堅實,載荷必須符合使用說明書規定,吊物離地高度不得超過50cm,并必須緩慢行駛。嚴禁帶載長距離行駛。
(12) 調整支腿作業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將已伸出的臂桿縮回并轉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
(13) 行駛前,必須收回臂桿、吊鉤及支腿。行駛時保持中速,避免緊急制動。通過鐵路道口或不平道路時,必須減速慢行。下坡時嚴禁空擋滑行,倒車時必須有人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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