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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市政施管—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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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內容: (5) 運載易燃、易爆、有毒、強腐蝕性等危險品時,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6) 使用起重機、裝載機、挖掘機裝卸車時,汽車駕駛員不得停留在駕駛室內。 6. 油罐車司機注意安全事項 (1)??? 作業中應觀察或巡視機械、周圍人員及環境狀況,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2) 油罐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并且取得主管單位頒發的資質證后持證上崗。 (3) 駕駛員必須按規定佩戴安全防護用品。作業時長發不得外露,女工應戴工作帽。 (4) 駕駛員必須身體健康?;加械K安全操作的疾病和精神不正常者不得駕駛油罐車。酒后或服用鎮靜藥者不得駕駛油罐車。 (5) 不得隨意拆除機械設備照明、信號、儀表、報警和防護裝置。應按規定的周期檢查、調校安全防護裝置。 (6) 油罐汽車的化油器不得有回火現象。油罐汽車附近嚴禁明火操作,嚴禁吸煙。油罐汽車停放時應遠離火源;炎熱季節應選擇陰涼處停放;雷雨天氣不得將車停放在大樹或高壓線下。 (7) 設備外露的傳動機構、轉動部件和高溫、帶電部分應裝設防護罩等安全防護設施和設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8) 油罐車的各種專用裝置必須完好,油泵、油管、油罐接頭、閥門、加油口等應密封良好無泄漏,通氣孔應暢通,接地鏈條應符合規定。 (9) 機械運轉時嚴禁接觸運行部件、進行修理及保養作業。 (10) 檢修人員檢修車輛時,不得攜帶火種,不得穿帶釘子的鞋。 7. 叉車 (1) 叉裝作業嚴禁超載。嚴禁用叉齒拔埋人地下的物體。 (2) 叉裝作業時,物件應盡量靠近叉裝架,其重心應在叉裝架中心。物件提升離地后,應將叉裝架后傾,貨物離地盡可能低。在載物行駛時,起步應平穩。變換前進后退方向時,必須待機械停穩后方可進行。不得急轉彎,行駛時不得緊急制動。 (3) 嚴禁叉車載人。裝卸及運輸過程中,嚴禁任何人在貨叉下穿行或停留。 (4) 當叉裝架后傾至極限位置或升至最大高度時,必須將操縱手柄置于中間位置。不得同時操縱兩個手柄。 (5) 內燃式叉車在室內作業時,應有良好的通風。嚴禁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內作業。 (6) 當搬運大體積貨物駕駛員視線被擋住時,必須倒車低速行駛。 8. 卷揚機 (1) 作業前應檢查地錨的牢固性,并進行空載試驗,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2) 嚴禁用卷揚機牽引吊籠載人升降。作業中嚴禁跨越鋼絲繩。 (2)??? 嚴禁超載。雙卷筒圈揚機的兩個卷筒同時工作時,每個卷筒的起重量不得超過其額定起重量的50%。 (4) 升降作業時,起重鋼絲繩、導向滑輪及吊物運動情況都應在操作人員的視線范圍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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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內容: (5) 卷揚機放繩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留3圈以上。排繩混亂時應停機處理。鋼絲繩跨路部分應做保護。 (6) 載物升降作業時,如無特殊情況不宜緊急制動。如遇停電等特殊情況時,應將重物放至地面,關閉電源。 (7) 作業結束以后,垂直運輸吊籠必須降至地面,切斷電源,鎖好電閘箱。 9. 塔式起重機 (1) 施工期內每周或雨后應對軌道基礎檢查一次,發現險情及時報告,排除險情后方可使用。 (2) 作業前必須檢查機械部件、安全裝置、軌道、電氣設備、吊索具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3) 多機同時作業時,兩機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物)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5m。 (4) 嚴禁用吊鉤直接鉤掛重物。工作中平移吊物時,吊物應高于所跨越障礙物1m以上。起重機應與軌道端頭保持2m~3m的安全距離。 (5) 如風力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作業時突然遇到風力加大,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將塔身固定。 (6) 塔吊在停歇或中途停電時,應將吊物放至地面,不得將吊裝的重物懸在空中。 (7) 操縱控制器應從零位開始,嚴禁越擋操作,回零位后方可反向操作,嚴禁急開急停。 (8) 作業后,應將所有控制器撥至零位。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間,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打開高空指示燈,鎖緊夾軌器。 (9) 自升塔式起重機,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的連接情況,并調整好爬升架滾輪與塔易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頂升高度,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2) 頂升時應把小車和平衡重心移至規定位置,保持被頂升部分處于平衡狀態,并將回轉部分制動住。頂升中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停上頂升進行檢查,待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頂升。 3) 在頂升時,必須設專人指揮,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裝置套架的操作臺。 4) 頂升作業結束后,必須有專人檢查連接螺栓,確認連接牢固。 (10) 塔式起重機電梯每次限乘2人。 10. 汽車式、輪胎式起重機司機安全事項 (1) 作業前應伸出全部支腿,撐腳板下必須墊方木。調整機體水平度,無荷載時水準泡居中。支腿的定位銷必須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 (2) 伸縮臂式起重機在伸縮臂桿時,應按現定順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放吊鉤。當限位器發出警報時應立即停止伸臂。臂桿縮回時,仰角不宜過小。 (3) 機械停放的地面應平整堅實。應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 (4) 起重機通過臨時性橋梁(管溝)等構筑物前,必須聽取施工技術人員交底,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通過地面電纜時應鋪設木板保護。通過時不得在上面轉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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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內容: (5) 作業中變幅應平穩,嚴禁猛起、猛落臂桿。 (6) 作業中出現支腿沉陷、起重機傾斜等情況時,必須立即放下吊物,經調整、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繼續作業。 (7) 作業時,臂桿仰角必須符合說明書的規定。伸縮式臂桿伸出后,出現前節臂桿的長度 大于后節伸出長度時,必須經過調整,消除不正常情況后方可作業。 (8) 作業后,伸縮臂式起重機的臂桿應全部縮回、放妥,并掛好吊鉤。桁架式臂桿起重機應將臂桿轉至起重機的前方,并降至400~600之間。各機構的制動器必須制動牢固,操作室和機棚應關門上鎖。 (8) 在進行裝卸作業時,運輸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吊物不得從運輸車駕駛室上方通過; 行駛時,在底盤走臺上嚴禁有人或堆放物件。 (10) 兩臺起重機抬吊作業時,兩機性能應相近,單機載荷不得大于額定起重量的80%。 (11) 輪胎式起重機需短距離帶載行走時,途經的道路必須平埋堅實,載荷必須符合使用說明書規定,吊物離地高度不得超過50cm,并必須緩慢行駛。嚴禁帶載長距離行駛。 (12) 調整支腿作業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將已伸出的臂桿縮回并轉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問。 (13) 行駛前,必須收回臂桿、吊鉤及支腿。行駛時保持中速,避免緊急制動。通過鐵路道口或不平道路時,必須減速慢行。下坡時嚴禁空擋滑行,倒車時必須有人監護。 11. 式、橋式起重機 (1) 開始起吊前,運行線路的地面有人或落放吊裝物時,應鳴鈴示警。嚴禁吊物從人員上方越過。吊車行駛時,吊物離周圍障礙物的距離必須大于50cm。停歇作業時,必須將吊物放至地面,不得將吊物懸在空中。 (2) 嚴禁擅自拆卸起重機的限位器等安全防護裝置。 (3) 橋式起重機的步道及機構上不得堆放物品和工具。門式起重機上不得存放物品。 (4) 當吊裝的重物接近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大車鄰近其他起重機時,應減速慢行。嚴禁用反向操作代替制動、用限位開關代替停車操作。嚴禁用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5) 門式起重機作業前,應確認軌道地基無沉陷,軌道無障礙物。行走時,應確認兩側允許同步,發現偏移,必須停車檢查、調整??哲囆旭倳r,吊鉤應離地面2.5m以上。 (6) 操作人員應在規定的安全通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或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得行走。嚴禁在小車軌道上行走。嚴禁從一臺起重機跨越到另一臺起重機上。 (7) 起重機吊裝的重物重量接近額定載荷時,應先吊離地面進行試吊,確認吊掛平衡、制動良好、機構正常后,再緩慢提升、運行。嚴禁同時操作三個控制手柄。 (8) 兩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必須統一指揮,每臺起重機的起重量不得超過其額定起重量的80%。兩臺橋式起重機在同一軌道上作業時,兩機之間距離應大于3m。嚴禁用一臺起重機頂推另一臺起重機。 (9) 起重機運行中突然停電時,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0”位。吊物未放至地面或索具未脫鉤前,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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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內容: (10) 運行時,不同層高軌道上的起重機錯車時,上層起重機應主動避讓。 (11) 起重機運行時,嚴禁人員上下和檢修設備。 (12) 門式起重機吊運高大物件妨礙操作人員的視線時,應設專人監護和指揮。 (13) 停止作業后,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鎖好門窗。 12. 電動葫蘆 (1) 作業前應進行空載試驗,運轉正常以后方可作業。 (2) 作業結束以后,應將電葫蘆停放在安全的位置,升起吊鉤,切斷電源。 (3) 作業時吊點應與重物的重心垂線重合,必須垂直起吊。吊物行走時,吊物的高度必須超過地面物體0.5m以上,嚴禁從人員上方通過。吊物不得長時間懸空停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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