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問題解答》(勞辦發[1993]140號)中,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輕傷、重傷、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重傷: 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2、重傷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職工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急性中毒指生產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內通過人的呼吸道、皮膚或消化道大量進入人體,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生病變,導致職工立即中斷工作,并須進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點是發病快,一般不超過一個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潛伏期,可在下班后數小時發病。
(四)火災事故按嚴重程度分類
火災事故按照事故嚴重程度分為:
一般事故;
重大火災事故;
特大火災事故。
在《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公安部 勞動部 97年)中第六條規定:
第六條 按照一次火災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受災戶數和直接財產損失,火災等級劃分為三類: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特大火災: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數,下同);重傷二十人以上;死亡、重傷二十人以上;受災五十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重大火災: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死亡、重傷十人以上;受災三十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
3、不具有前列兩項情形的火災,為一般火災。
(五)航空飛行事故分類
根據《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等級》(GB14648-93)、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規定(CCAR-395)民航總局令第93號(2000年7月19日公布),以及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程序,將飛行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飛行事故;重大飛行事故;一般飛行事故。
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別重大飛行事故:人員死亡,死亡人數在40人及其以上者;航空器失蹤,機上人員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飛行事故:
人員重傷,重傷人數在10人及其以上者;
最大起飛重量2250kg(含)以下的航空器嚴重損壞,或迫降在無法運出的地方;
最大起飛重量2250-50000kg(含)的航空器一般損壞,其修復費用超過事故當時同型或同類可比新航空器價格的10%(含)者;
最大起飛重量50000kg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損壞,其修復費用超過事故當時同型或同類可比新航空器價格的5%(含)者。
3、一般飛行事故為:不在上面兩類中的飛行事故。
(六)觸電事故分類
《農電事故調查統計規程》中, 根據事故性質的嚴重程度及經濟損失的大小,將觸電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特別重大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達50人及以上者;?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000萬元及以上者;?
性質特別嚴重、經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認定為特大事故者。???
2、重大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達3人及以上,或人身傷亡事故一次死亡與重傷達10人及以上者;
大面積停電造成減供負荷超過200MW者;
造成發供電設備或施工機械嚴重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150萬元者;
25MW及以上的發電設備,31.5MV?A及以上的主變壓器或大型、貴重的施工機械嚴重損壞,30天內不能修復或修復后不能達到原來銘牌出力和安全水平者;
其他性質嚴重的事故,經省級電力管理部門認定為重大事故者。
3、一般事故:除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定為一般事故。
(七)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輕微事故;
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
(八)水上交通事故分類
《依據船舶海損事故統計、報告規定》和《船舶交通事故統計規則》分類:
重大事故;
大事故;
一般事故;
小事故。
(九)鐵路交通事故按嚴重程度分類
一般事故;
險性事故;
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
(十)建筑工程事故按嚴重程度分類
一級事故
二級事故
***事故
四級事故
(十一)醫療事故分類
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研究起草新的有關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的行政法規,擬對安全事故的分類作出統一的規定。
事故隱患治理
事故調查應遵循原則
有關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
有關事故處理的規定
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
安全生產事故法律責任追究
傷亡事故的統計
事故原因的分析
安全生產事故分類
事故分類與分級
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與整改措施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
我國關于事故類別的分類
工傷事故定義、范疇、分類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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