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我國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事故多、傷亡大、經濟損失嚴重,尤其是重、特大事故頻繁發生。如何規范各類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從事故中汲取經驗教訓,落實安全措施,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
??? 目前,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化,在事故調查處理中還存在或遇到許多問題,主要相關法規不完善,部門職能交叉,影響了事故的調查處理。
??? 一、生產安全事故的定義需要明確,有關法規適用范圍需要調整
??? 目前,我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主要法規依據是《按全生產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5號,以下簡稱75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第34號令,以下簡稱34號令)、《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
??? 《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按照這一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安全生產是《安全生產法》的調整范圍。但《安全生產法》又規定,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安全生產法》實施以后,國務院還沒有出臺有關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的具體法規,目前只能依據1991年的國務院75號令。75號令第二條規定“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企業”,第三條又規定“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這就出現如下問題:
??? 個體工商戶不是企業,其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故顯然也不在75號令的調整范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生產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沒有適用的法規依據。
??? 同理,對沒有取得營業證照的個體工商戶,在組織或者參與的生產經營活動(如個體輪式起重車輛在起重作業)中發生的生產事故也不在現有法規的調整范圍,只能讓受害者“打官司”。
??? 如果企業發生生產事故,事故的受害者不是企業職工,或不是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也不在現有法規調整的范圍內。這就影響了這類事故的調查處理的“合法性”。
??? 二、關于事故調查由誰組織的相關法規不明確
??? 75號令第十條規定:“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這里又遇到以下問題:
??? 一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總量大幅增加,事故總量較大,重大以下死亡事故由市(州、地)有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的規定顯然不適應現狀,縣(市、區)有關部門在事故調查處理中沒有法定的作用。
??? 二是非公有制企業的數量已超過公有制企業,多數企業已不再有主管部門,事故調查的牽頭部門(組長單位),是由行業主管部門來牽頭還是由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目前有很大的爭議。牽頭單位對事故調查處理有很大的影響。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對專業及行業規定熟悉,從專業上講有利于事故的調查處理,行業主管部門目前也都“爭”當組長單位。但是,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又有許多不利于事故調查處理的一面。在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中,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人員與行業所管理的企業關系密切,由于監督管理不倒位,有時行業主管部門會成為行政責任追究的對象,這必然會影響事故原因的調查、證據的收集及對責任人處理的公正性,同時又影響到事故結案后的行政復議。行業主管部門不是事故處理的行政復議對象,行政復議的對象是各級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牽頭會使事故調查處理的牽頭部門與復議部門“脫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也主張,有行業主管部門的由主管部門牽頭調查,目的是為處理好與相關部門的關系,卻沒有考慮到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行政復議對象這一點。
??? 對沒有上級主管部門,也沒有行業部門的企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法規也沒有明確由哪個部門牽頭組織調查。
??? 三是電力行業體制改革后,在安全生產上目前將電監會視為電力行業主管部門,但各省(市、自治區)沒有電監會,經貿委或發改委雖對電力行業企業進行管理,但實際上沒有參與過電力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電力企業被視為有主管部門還是被視為無主管部門,也涉及到由哪個部門牽頭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問題。
事故隱患治理
事故調查應遵循原則
有關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
有關事故處理的規定
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
安全生產事故法律責任追究
傷亡事故的統計
事故原因的分析
安全生產事故分類
事故分類與分級
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與整改措施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
我國關于事故類別的分類
工傷事故定義、范疇、分類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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