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煤礦事故多發,從表面看:安全意識不夠,人員素質差,是直接原因;再深入一步探究,煤炭行業經營狀況不佳,安全投入少,安全技術裝備落后,似乎是根本原因。其實不然,以上這些都是表面原因,更深層次的原因大約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煤炭行業門檻低。礦產資源是國家資源、煤炭是不可再生資源,其價值不言而喻;尤其是在全球面臨能源危機的今天。煤炭的開采是一種企業行為,企業行為的最高目的是追求利潤。靠無償的或廉價的國家資源而獲取利潤是不恰當、不合理的。近年來,國家才對采礦權進行有償授予,這是一種明顯的進步。但采礦權出讓的價格明顯偏低,甚至是無償取得,直接導致行業進入門檻太低,其后患無窮。也就是說,采礦權的較易取得,導致小型煤礦泛濫,低投入、低成本、資源破壞性開采,其嚴重后果是:資源浪費,產量過剩,沖擊了正常的煤炭市場,使煤炭價值與市場價格背離,常規煤礦虧損,煤炭行業整體不景氣。生存難保,何以投入更多的安全、保護資金?尤其是中小煤礦受短期利益驅動和地方保護、掠奪性開采,安全投入極少,成為煤礦事故的重災區,為整個行業帶來極大的隱患和極壞的影響!
對策:
提高采礦準入門檻,統一對煤礦追繳較高額度的采礦權利金,使小額投資、投機者自動撤出,實行經濟杠桿清理,使煤炭生產企業在政策、經濟雙重調節下重新洗牌。降低煤炭產量,平衡價格與價值的關系,從根本上解決行業效益問題。
二.國家對煤礦安全投入監管方式不合理,不到位、不強硬,導致安全技術設備投入太低。
從政府和社會的角度應該確立以下觀點:
1.從事煤礦生產的人首先是社會的人,而后才是煤礦企業的。
2.帶血的煤或滲透了鮮血的煤大量產出甚至出口,是社會文
明的敵人,是政府應該早日克服的污點。
3.煤礦事故的多發將導致部分煤礦毀滅,同時也會引起人們對政府管理功能的懷疑,其負面影響是全方位的、巨大的。
4.煤礦安全不僅僅是煤礦企業的事,也是政府工作的很重要的部分,是社會的事;國家和政府必須監管,并且是強有力地監管。
我們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報道:某某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XX人被困井下,生死不明,礦主某某潛逃。省、市級領導和國家煤炭安全監察局領導親赴現場指導救援工作,動員各方力量,正全力以赴進行救援。這樣的報道和現實存在充分說明了煤礦一旦出現大的事故,已遠非煤礦的企業行為所能解決的,它已經由企業行為上升為社會行為、政府行為;尤其是對那些不負責任、一走了之的礦主,更是這樣:他這一走了之,就把全部的責任,救援、善后、損失以及諸多的社會家庭問題拋給了政府和社會,政府又必須解決。這非常有力的證明,對于煤礦這個特殊行業,他的安全問題是社會問題,是政府的問題。政府應當有完善的立法進行監管,進行非常強有力的監管,防患于未然,避免讓企業事故上升為大的社會問題,避免政府為煤礦事故做總后勤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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