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火調工作要充分重視證據的作用
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中,必須講究證據充分及合法。火調工作行政訴訟的前提是重新認定,所以火調工作行政訴訟案件基本事實認定有誤的情況較少。一般的適用法律錯誤、法律程序錯誤行為在火災重新認定環節就被糾正了。行政訴訟方面更多的焦點主要是集中在證據方面。從消防機構作為被告負有舉證責任也決定了證據充分、合法性的重要。該案中消防大隊調查取證不夠全面,損失核定沒有當事人提供的原始憑證,也沒有經過當事人確認的現場清點清單,火災損失核定無依據,這在證據審查中被疏忽,使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消防大隊作出的《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核定書》證據充分性受到了影響,直接導致了某區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撤銷了消防大隊作出的《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核定書》。
火調工作中所收集的火災案件證據必須充分。《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七種。火災現場變動較大,取證難度大而火調工作時效性強、任務重,火調人員稍不留意,證據就會湮滅。特別是將證人證言將作為主要證據時,對關鍵的證人證言在作筆錄的同時,附用錄音、錄像手段,同時一定要向相關人員核實并制作筆錄,這樣即使關鍵人因某些原因翻供,也不能對案件造成大的影響。
在證據收集方式上應合法。《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有對火調證據收集方式的明確規定,火調人員必須嚴格依照這些規定去進行證據收集工作。由于現場勘查是火調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為保證現場勘查的客觀性、合法性,使勘查筆錄有充分的證據效力,現場勘查前應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的有行為能力的群眾,如當地政府基層組織人員,作為現場勘查的見證人,讓其目睹堪查人員的勘查及提取物證過程,并在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提取物證記錄上簽字。如果在訴訟活動中對這些證據的來源發生爭議時,見證人就可以出庭予以證明。
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應充分。火調人員在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時就應提供所有證據。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應在提交答辯狀的同時提供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被告不提供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法院將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依據。如《火災事故責任書》中火災基本情況中包括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情況,原告對《火災事故責任書》不服,并提起行政訴訟,消防機構就應在提交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證據的同時也應提供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核定的證據。在前面我們提到,由于在該案中消防大隊調查取證不夠全面,損失核定沒有當事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因此在法院審理案件時無法向法院提供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核定的有力證據,也導致了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核定被撤銷。
三、明確火災事故直接、間接責任與法律責任的差異
該次訴訟還暴露了一個問題,就是社會一種誤解:將火災事故直接、間接責任與法律上的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等同,即使是法官有時也混淆了二者。而火災事故直接、間接責任與法律上的主要責任、次要責任之間是存在差異的:首先,從定義上,法律責任是指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而火災事故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火災事故的關系。二者一是法律后果,另一是指因果關系,實質上有顯著不同。其次,法律責任的最終依據是法律;而認定火災事故責任依據是:火災事故事實、實施了某種行為、實施的行為與火災事故的因果關系。由此可見,火災事故責任實質上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是確定法律事實,并不是對當事人的行為從法律角度上進行判別,與法律責任不可等同而喻,將二者混淆,必然導致牽涉火災賠償的民事訴訟中牽連到火調工作,增加了火調訴訟的發生率。
四、消防部門核定的火災損失作為民事賠償及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的合法性
依據《價格法》和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相關文件精神,價格事務所、工程預結算審查評估中心等機構是依法設立和專職從事動產、不動產價格評估或鑒定工作的權威機構。這些部門評估財產損失較專業,具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雖然消防機構核定火災財產損失,在《消防法》、公安部37號令中有明確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火調人員少、缺乏核定財產的專業知識,再加上任務重、時間緊,公安消防機構難以按照公安部關于《火災統計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到位,程序也無法規范。因此,筆者認為,對民事賠償、重、特大火災或涉及“兩案”辦理,消防部門應及時委托價格評估中心等機構進行評估和鑒定火災財產損失,這樣,既有利于司法機關采信,也利于消防機構從紛繁復雜的火災調查中解脫出來。
總之,火災案件行政訴訟是一種正常的法律行為,我們應正確對待,消防人員不應害怕當“被告”而在火調工作中畏首畏尾。一旦發生行政訴訟的情況,火調人員應努力做好訴前準備工作,同時深入研究原告訴狀論點,制定應訴方案,整理全部證據向法院提供。在訴訟過程中應訴人員應準確把握原告意圖,避虛就實,化被動為主動。這不僅要求火調人員既要精通業務,又要熟悉相關法律、訴訟程序、辯護技巧,對自身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夠應對復雜的現代火災事故,使火調工作邁上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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